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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起地方获准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16-09-07 09: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5973

  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又向前迈进一大步。

  据国家工商总局今天通报,该局日前已正式印发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1日起,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这是继今年7月初,工商总局商标局首次委托四川雅安和浙江台州两地工商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以来,不到两个月便推向了全国。

  此后,工商总局又于7月26日公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着眼于5个亟待改变的问题,提出22条改革措施。

  其中第一条就明确提出:要改变由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受理商标申请的单一渠道,增加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受理处,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在工商总局此次印发的《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以省会城市、地级市为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委托,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

  根据《规定》的任务划分,改革后,商标局的工作职责仅保留四项,即:确定受托单位受理业务范围和受理区域范围;制定工作规程、业务质量标准和业务质量管理办法;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受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受托单位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和规费收缴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同时,为确保改革获得实效,商标注册真正实现便利化,防止受托单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谋取不当利益,《规定》特别强调,受托单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账务管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收取规费应按期如数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滞留,保证国家规费的安全;不得泄露或越权使用未公开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

  对违反本规定的受托单位,《规定》明确,商标局将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其停止工作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委托业务。同时,对违反本规定,产生恶劣影响并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受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统计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达1122.3万件,约占全球有效注册商标总量的三分之一。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超过174万件,预计全年申请量将达到350万件。2002年以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14年位居世界第一。

(作者: 余瀛波,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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