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

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9 15:3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949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初537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市门一路东侧海尚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国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翔,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娜,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春归路580号四幢。

法定代表人:池必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塘南路223号2幢。#p#分页标题#e#

法定代表人:池必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嘉荟新城19号3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戴元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市桦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佩得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佩得公司)、江苏蓝佩得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蓝佩得公司)、丹阳市昊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辉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月22日,东风汽车公司邀请原告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其推出的概念轿跑展车项目,因原告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是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从事展车智能开发,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从事展车模型制作,双方共同承接展车项目,故原告收到东风汽车公司的邀请后决定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合作竞标东风展车项目。合作后,原告、东风汽车公司及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就东风展车项目进行了研究开发,鉴于与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的合作关系,原告将研究开发中的项目技术规格方案和报价单等资料均发送给了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其收到资料后称因原告报价高而未能中标。后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在知道东风展车项目后,于2017年3月设立被告江苏蓝佩得公司,原告原技术主管戴元龙于2017年8月25日设立被告昊辉公司,该两公司设立后互相勾结,利用从原告处骗取的项目技术资料及戴元龙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掌握的原告#p#分页标题#e#商业秘密(包括项目技术秘密、客户秘密、供应商秘密),以低于原告报价的方式取得东风展车项目。鉴于以上情况,原告立即书面致函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和江苏蓝佩得公司,要求停止侵害,两被告在收到函件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后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被告昊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元龙遵守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该案已确定戴元龙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情况下,三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而是继续合作完成了东风展车项目,并继续利用从原告处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获取其他展车项目。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并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律师费用8万元。

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诉称三被告侵犯了其包括《智能、网联及其交互HMI硬、固与其软件概要、集成、设计及说明》、《麦克阵列板结构设计参考_V1.1》等技术资料及东风汽车公司、被告上海蓝佩得公司和供应商资料等客户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即本案涉及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等,据此,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综上,本案应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p#分页标题#e#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成瑶

审 判 员  詹玉萍

人民陪审员  胡翠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舒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