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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安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18 11:2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31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者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卫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者安因与被上诉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简称卫健委中心)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44914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者安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王者安的一审诉讼请求。

  王者安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为: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裁定所指的前诉是卫健委中心侵害王者安商业秘密纠纷,是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本案王者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卫健委中心支付职务成果奖励。因此,本案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二、王者安在本案中未对作品主张任何权利,也未主张职务作品完成人的奖励。故一审裁定认定王者安以作品完成人为理由,主张职务成果奖励,系认定错误。三、王者安在本案中以单位商业秘密完成人为事实理由,主张奖励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者安只要是单位商业秘密的完成人之一,就有权主张完成人的奖励,并不需要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也不需要与卫健委中心形成市场竞争关系。四、卫健委中心的行为违反职务成果奖励的相关法律规定,王者安的财产损失赔偿诉讼请求属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一审裁定认定错误。五、卫健委中心应当承认王者安是单位商业秘密的完成人、赔礼道歉,积极支付王者安应得的职务成果奖励,补发少付给王者安的工资,这是其成为涉案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提条件。否则,卫健委中心的行为就是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所述,王者安认为一审裁定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王者安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判令卫健委中心支付王者安职务成果奖励1404.22万元,并承担恢复王者安荣誉的责任;2.判令卫健委中心赔偿因拒绝支付职务成果奖励并违法对王者安降职减薪给王者安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诉讼事实和理由:王者安独自研发的薪酬激励方案,其保密范围为《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等三个细则。该薪酬激励方案已由生效判决(2013)高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已由生效判决(2015)京知民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王者安作为上述已生效判决中判定为商业秘密和作品的实际完成人,依法对该商业秘密和作品享有部分财产权和荣誉权、署名权。但从2001年至今,王者安的上述财产权、荣誉权、署名权始终被卫健委中心所剥夺。卫健委中心从2001年1月将王者安研发的上述薪酬激励方案用于单位的经营,其经济收入从2001年前的319万元到2010年已经持续增长到6665万元。但是从2001年至今,卫健委中心没有支付王者安奖励。卫健委中心不但不支付王者安奖励,其前主任李洪山为了剽窃王者安应得的荣誉,在2001年还对王者安实施了降职减薪的惩罚。卫健委中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对职务成果完成人奖励的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违法责任。综上所述,卫健委中心从2001年使用王者安履行职务行为所做的薪酬激励方案并获得了巨额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卫健委中心应依法向王者安支付奖励,并承担因多年一直拒绝支付王者安奖励,还对王者安实施降职减薪处分给王者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p#分页标题#e#

  一审法院认为:王者安在本案中主张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无职务成果之规定,本案所涉《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已被在先生效判决认定系法人作品,著作权人系卫健委中心,王者安对此并无著作权,故一审法院认为王者安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王者安起诉于法无据。王者安要求卫健委中心承担降职减薪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并非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处理。因已有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系卫健委中心法人作品,卫健委中心享有著作权,故王者安对此不具有署名权。王者安并非《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之权利人,其与卫健委中心亦无法形成市场竞争关系,故王者安不存在商业秘密上的部分财产权和荣誉权,王者安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王者安之诉讼请求实质上意图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王者安本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19年2月22日裁定驳回王者安的起诉。

  二审诉讼中,本院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谈话。在二审谈话中,上诉人王者安不遵守法庭秩序,多次打断审判长询问,导致二审谈话无法进行。本院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意见进行审理。

  另查,被上诉人卫健委中心在一审诉讼中名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2019年3月8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出具《证明》,该文件中明确卫健委中心已经由原名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变更为现名称。

  上述事实,有二审谈话笔录、《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首先,就王者安要求卫健委中心支付职务成果奖励,并承担恢复其荣誉的责任,以及赔偿因拒绝支付职务成果奖励并违法对原告降职减薪给原告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应当先明确王者安是否享有职务成果奖励,才能对卫健委中心拒绝支付的行为进行审查。关于职务成果奖励,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著作权方面并无职务成果的规定。本案中王者安主张职务成果奖励的理由是《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分配制度改革办法》中的附件《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被确定系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且该作品系王者安实际完成。故王者安主张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而著作权法无职务成果之规定,本案所涉《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已被在先生效判决认定系法人作品,著作权人系卫健委中心,王者安对此并无著作权,故一审法院认为王者安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王者安起诉于法无据的结论并不无当,本院予以支持。王者安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王者安主张《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已由生效判决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作品,卫健委中心利用其独立完成的商业秘密和作品进行经营获得盈利,其应当享有部分财产权和荣誉权、署名权。本院认为,因已有在先生效判决认定《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系卫健委中心法人作品,卫健委中心享有著作权,故王者安对此不具有署名权。而关于商业秘密部分,首先须确认王者安系《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之权利人,在王者安是《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三项细则的权利人的基础上,并且能够和被告形成市场竞争关系,方属于案件审理中查明和认定的内容,但(2013)高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诉争相关信息的制定是王者安履行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的行为”,王者安并非《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之权利人,其与卫健委中心亦无法形成市场竞争关系,故王者安不存在商业秘密上的部分财产权和荣誉权,王者安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者安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p#分页标题#e#

  最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要受到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关于王者安本次起诉,虽然其起诉案由与前述所有在先案件不同,但其起诉依据事实与理由依然是《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中其所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和商业秘密财产权利,王者安与卫健委中心之间已有在先生效判决对此进行处理,诉讼标的相同;且在先生效判决被告方亦均有本案被上诉人卫健委中心;同时,本案中王者安之诉讼请求实质上意图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王者安本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者安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王者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赵英波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法官助理  张 迪

  书 记 员  王 帅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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