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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药企研发主管违反竞业限制跳槽 金山法院判赔百万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0-07-07 14:2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294

  业内精英吴博士与一家创新药研发企业签约担任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然而,他离职后却违反协议去竞争公司工作,还声称自己处于无业状态,直到被老东家发现。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吴博士因违反签定的竞业限制协议,被判返还原药企多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46万余元。

  龙头药企签约博士,双方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上力公司是上海一家颇具实力的创新药研发企业,2016年7月1日,公司与业内精英吴博士签定了劳动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吴博士离职后6个月内不会从事与上力公司目前所经营的或其打算经营的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也不会协助任何其他人或组织从事任何与上力公司目前所经营的或其打算经营的业务相竞争之业务。上力公司每月支付吴博士月平均工资的20%作为经济补偿金,吴博士则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20倍作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此后的一年半时间里,吴博士在上力公司担任研发部门的负责人,掌握了公司诸多经营保密信息及技术保密信息。

  2018年1月15日,吴博士申请辞职,同年2月13日离职。2月6日及13日,上力公司分别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吴博士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根据协议,上力公司支付吴博士经济补偿每月1.6万元,考虑到他在公司的重要性以及为照顾其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生活,上力公司主动将竞业限制补偿提高至每月2万余元。其间,上力公司工作人员对吴博士进行电话随访,吴博士始终告知公司他处于失业状态。

  不过上力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吴博士自2018年5月31日起频繁来往于阳光公司办公大楼,且在阳光公司官方微信上亦有文载明:“本公司研发副总裁吴博士受邀参加活动”,经多方确认,吴博士实际已至阳光公司处担任研发副总裁,该公

  司与上力公司为竞争对手。

  药企诉至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258万余元

  上力公司一纸诉状将吴博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赔偿金,并支付违法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58万余元。

  吴博士辩称自己离职后与南水公司签订了顾问咨询协议,出入阳光公司是因为其提供顾问的南水公司在阳光公司的办公楼内租用了实验室,南水公司与阳光公司研发服务平台属完全不同的业务模式,不具有竞争关系,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因此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此外,吴博士还认为上力公司主张违约金金额是竞业补偿的20倍,该金额明显过高。

  上力公司一方认为阳光公司与南水公司是关联公司,不能以此认定吴博士为南水公司提供服务。且南水公司的主营业务与上力公司业务存在重合,亦是上力公司的竞争对手,即使吴博士入职南水公司,其行为亦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1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吴博士有义务向上力公司提交就业或失业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其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该义务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上力公司处法务于2018年6月21日要求吴博士提供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材料,而吴博士认可其待业在家,却告知不提供材料是其权利。

  其次,吴博士直至2018年12月11日庭审,一直陈述其处于无业状态。在2019年2月15日庭审中,上力公司提供了阳光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用以证明吴博士担任该公司研发副总裁,之后,吴博士才认可其于2018年10月1日(在竞业限制期满后)已入职阳光公司。鉴于吴博士与阳光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吴博士存在不属实的陈述,故法院难以认定其于2018年10月1日才与阳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吴博士最晚于2018年5月31日已经在为阳光公司工作。吴博士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p#分页标题#e#

  关于违约金方面,法院认为,首先,吴博士在上力公司处担任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其掌握了上力公司的经营保密信息及技术保密信息,而吴博士离职后却去上力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阳光公司担任研发副总裁。上力公司由此遭受了较大的影响。其次,吴博士在离职后一直声称未就业,其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观恶意。最后,结合吴博士在上力公司处的收入颇高,且有理由相信其在阳光公司的收入会更高,约定的违约金并不会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因此,法院结合吴博士的岗位性质、收入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进行判断,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对吴博士主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经计算,吴博士应当支付上力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6万余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博士返还原告上力公司多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万余元,且支付原告上力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上海法治报,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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