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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丨“搜狐”获认驰名商标,“搜狐时尚”等标识被认定侵权!

发布时间:2022-11-23 09:1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011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雨生、沈维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宗旨意在具体案件中,保护商标权利人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凝结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上的巨大商誉,故人民法院需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驰名的事实依据作出必要性审查,即驰名商标认定应坚持“按需认定”原则。商标侵权案件中,驰名商标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当事人是否以侵害商标权为由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2.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3.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本案中,首先,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而被诉侵权标识“搜狐时尚”“搜狐时尚全球代购”中附加的“时尚”、“时尚全球代购”文字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包含了涉案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公众极易混淆或误认,故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次,法院认为涉案店铺系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商品代购服务,而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第38类服务属于信息传送,两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按照对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原则及其规定,并不构成侵权;但若涉案商标系驰名商标,则涉案店铺的行为会让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性认识,损害、淡化涉案商标与搜狐公司的联系和声誉,不利于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一,搜狐公司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知名企业,将涉案商标在其信息传送服务上进行了多年的使用,强化了涉案商标的认知度,并获得了多项荣誉,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二,搜狐公司不仅通过传统方式连续多年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还通过赞助多种赛事和慈善捐赠等形式进一步扩大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三,涉案商标在过去十几年来曾多次被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综上,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已经具备了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必备条件,应予认定驰名商标。

裁判文书摘要

裁判文书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闵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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