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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3-05-24 10: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893

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密点 双向合规 护航创新发展
【要旨】

加强煤炭机械设备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能源领域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找准技术信息密点,双重比对,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企业创新成果。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建设等工作,护航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EBH315悬臂式掘进机横轴式截割减速器(以下简称EBH315截割减速器)是山西T公司耗资3200万元、投入67名科研人员、耗时3年研发成功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用于煤矿开采等商业运营。该公司与K公司等4家代工企业均签署保密协议,该截割减速器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和独立商业价值。


2020年4月至8月,X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EBH315截割减速器技术信息是T公司商业秘密,利用其与T公司业务往来机会,私自测绘窃取了该公司EBH315截割减速器的输入、输出端的关键数据,并非法获取相关图纸、图册及经营性信息,抄袭制作了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组织生产3台EBH315截割减速器销售给Y公司,并交付其中2台,获利21万余元,造成T公司200余万元利润损失。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25日,经权利人T公司报案,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对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从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U盘中,提取聊天记录、账务明细、EBH315截割减速器电子合格证、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郑某某生产EBH315截割减速器照片等电子数据,及时向权利人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要求权利人提供采取保密措施情况及代工企业保密情况等方面证据材料,并对专业技术性和密点辨析予以协助。引导侦查机关将提取的电子数据与T公司提供的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进行技术比对,查明EBH315截割减速器密点被非法使用牟利情况。


2022年3月17日,综改示范区分局以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综改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综改区检察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准确认定商业秘密“密点”和“同一性”,自行补充侦查代工企业保密情况,调取T公司保密资料,询问相关证人,证实4家代工企业保密协议中密点与T公司提供密点相一致,且不存在泄密情况。邀请技术调查官,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将3处主要密点信息与郑某某电脑中存储图纸中标注密点进一步比对,确定了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二是开展社会调查,查明侵权企业拥有25项煤矿机械设备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出发,决定对X公司和T公司开展“双向合规”,确保侵权企业依法守规经营,帮助被侵权企业完善相关保密制度。三是开展诉源治理,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一体化履职,建立山西综改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站,与辖区内相关企业建立知产共治关系。


2022年9月15日,X公司完成合规整改,经第三方组织验收确定为整改合格,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主观恶性、危害后果、退赃退赔以及企业合规等情况,决定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一)延伸检察职能,护航企业创新发展。悬臂式掘进机主要运用于煤矿巷道开采作业,EBH315截割减速器作为悬臂式掘进机核心部件,具有功率大、耐用、独创内喷雾系统等产品特征,在煤矿井下作业具有广泛市场和较强的竞争优势,若该商业秘密被侵害将严重威胁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近年来,随着煤炭资源交易市场繁荣,部分企业利用合作关系非法窃取权利人技术信息图纸,制造生产权利人产品,抢占权利人市场,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加强对矿产设备知识产权技术信息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站,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煤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联动办公室,常驻邀请职业律师定期入企提供免费服务,多措并举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二)找准技术信息密点,依法准确认定犯罪。办理煤机技术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首先找准技术信息密点,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同一性。本案中,检察机关委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专家,对涉案产品密点进行反复确认,确定截割头连接参数、轴承设计参数、减速器壳体参数等技术信息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检察机关采取引导公安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方式,邀请技术调查官协助,结合鉴定意见对三个密点进行多次审查比对,确定侵权人电脑中的图纸及生产设备,与权利人技术信息秘密具有同一性,应当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开展“双向合规”工作,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应注意办案社会效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实地走访,针对涉案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结合企业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纳税贡献、创新活力等情况,启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量身定制合规计划,帮助企业完善相关制度,督促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被侵权企业存在保密意识不强、内部管理漏洞等情况,是商业秘密遭受侵权的内在原因。检察机关在征得被侵权企业同意后,借助第三方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双向合规”工作,向企业指明合规风险点,提出专业整改意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保护意识,以检察能动履职支撑和保护企业创新发展。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山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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