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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04 10:1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840

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有利于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近年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以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维权联系点和基地建设为抓手,不断营造商业秘密保护基层生态圈,同时重拳出击、严格执法,查办了一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案例一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电子设备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0年5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南京某热能科技公司(权利人)举报,要求查处南京某电子设备公司(当事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经查,权利人是一家以技术研发为主的企业。2019年初,权利人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车载通讯用机箱供货合同,并约定产品技术归权利人所有,但上海某公司对技术使用有限制权。同年8月,权利人与当事人签订具有保密条款的加工协议后,提供机密图纸给当事人生产车载通讯用机箱,产品经权利人验收后供给上海某公司。2020年,上海某公司与权利人解除供货合同,与南京某装备公司签订车载通讯用机箱供货合同,而该装备公司继续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调查中,当事人辩称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系该装备公司提供。该装备公司也向执法机关提供了生产图纸。但经鉴定,当事人为该装备公司生产产品所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秘点信息具有“同一性”,而与该装备公司所提供的技术信息不具有一致性。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保密技术生产车载通讯用机箱供给上海某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某特种钢丝公司、黄某及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10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某外资企业(权利人)举报,称江阴市某特种钢丝公司、黄某及王某某(当事人)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查处。经查,黄某、王某某为权利人前员工。离职后,黄某注册新公司江阴市某特种钢丝公司,王某某为该公司提供生产技术设备的关键模具图纸。该公司随后开始生产与权利人相同产品三角丝。经鉴定,该公司生产现场所用设备的技术要点与权利人的技术要点特征实质相同。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该公司共销售三角丝产品772972.42kg,不含税金额21543125.71元,含税金额24264116.46元。经审计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为17793040.20元。


3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达到了17793040.2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案例三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崔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3月,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转来线索对崔某某(当事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从金坛某科技公司(权利人)离职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并通过微信传输至本人手机及私人笔记本电脑中保存。经鉴定,上述涉案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评估为523.33万元。截至案发,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11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苏州某电子公司(权利人)举报,反映其离职员工张某某(当事人)窃取其新投产的Mini Led生产线相关保密资料。经查,当事人在职期间与权利人签署有保密协议,知晓公司保密区内人员严格管控、任何设备严禁携带、生产线SOP资料不得泄露等保密规定。2021年11月,当事人在离职前以内部培训为由,指使下属利用保密区专用相机,对保密区内生产线相关资料进行拍照,并伪装成产品检查不良图片的文档,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公司外网电脑。当事人共将14封邮件骗过公司审核人员,辗转至其QQ、126等个人邮箱,并发送给拟入职的权利人竞争对手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9年6月,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苏州某电子公司(权利人)的举报对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明知权利人前员工杨某与权利人签订了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和员工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仍然聘用并安排杨某从事同类产品的研发工作,致使杨某将权利人同类产品的商业秘密使用在当事人公司的产品中。截至案发,当事人上述产品处于样机生产阶段,未投放市场销售,无营业收入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杨某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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