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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剑南春”商标侵权 多元调解打造诉源治理新“枫”景

发布时间:2023-08-04 09: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454


酒文化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酒类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饮品之一。由于假冒酒类商标的利润巨大,不少“黑心”商贩铤而走险制造“假酒”来谋取暴利,不仅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更可能对饮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近日,静安法院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多元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了一起“剑南春”商标侵权案,这是静安法院探索诉源治理,推进能动司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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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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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根据举报对某烟酒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待销售的酒类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即报经批准对某烟酒经营部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某烟酒经营部称以人民币350元/瓶的价格购入印有“剑南春”商标标识的酒类商品12瓶,并以46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但其无法提供销售方具体信息及进货单据。经鉴定,该12瓶酒类商品并非剑南春企业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年11月28日,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并罚款人民币29000元。

2023年5月,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公司)认为被告某烟酒经营部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侵权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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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由于涉及酒类的侵权商标纠纷案存在专业性强、取证困难、认定复杂等问题,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前,根据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被告侵权行为的定性、侵权数量及金额等均有专业认定,因而该案件的事实较为明确。为缩短诉讼进程,快速高效处理纠纷,静安法院依托现有多元调解平台委托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调解。《多方合力,助力知产,静安法院携手静安司法局、静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备忘录>》(点击查看详情)

近日,在静安区司法局下设共和新路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室里,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在静安法院、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调解工作室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就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调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官现场指导双方当事人书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及承诺书,并于当天办理立案手续。经过审核后,法院于3个工作日内即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司法确认

原、被告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剑南春公司认为,诉讼周期较长,维权成本高一直是阻碍企业品牌保护的重要因素,多元调解模式的建立,大大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对酒类品牌的司法保护意义重大。某烟酒经营部表示,已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今后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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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侵犯知识产权类的商品种类中,酒类商品占比较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名酒类企业的商标保护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种手段,三种方式缺一不可,但囿于维权成本较高,被侵权企业往往不会优先选择民事手段进行维权。“剑南春”系国内著名白酒品牌,享有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被告作为烟酒经营者,销售假冒“剑南春”商标白酒,侵害了剑南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便承担了行政责任,也不能免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诉源治理是人民法院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方式。静安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类纠纷以来,涉酒类的商标侵权时有发生,但因侵权行为日趋隐蔽,平台销售侵权行为多发等,被侵权的酒类企业往往衡量侵权举证、维权成本等因素,选择息事宁人。为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节省诉讼费用,静安法院依托知识产权多元调解平台功能,打通行政处罚——多维调解——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在知识产权侵权多发领域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大大降低被侵权企业维权成本的同时,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有力保障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院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中之重,也是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的妥善解决,为静安法院从源头上创新思路,缩短企业维权之路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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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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