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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商标侵权……青岛曝光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8 09: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4192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商标侵权和计量违法案件,选取第四批共7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一、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某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3年7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徐某无照经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31.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的《案件移送书》后,根据移送材料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调查。经查,自2019年6月开始,徐某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某知名品牌的服装,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2021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经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违法经营额共计27万余元,违法所得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服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公安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强化了行刑衔接,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

二、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摄影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摄影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8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在某网络服务平台从事非法经营和商品展示活动,制造虚假交易的“刷单”方式对其服务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涉案金额9.8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互联网服务类商标侵权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克服取证定性困难,突破执法经验的局限,率先尝试对互联网领域的服务类商标侵权行为予以规范,具有一定的创新示范意义。

三、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伪造认证标志的瓷砖案

2023年6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伪造CCC认证标志的瓷砖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6.7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酒店装修现场的“某生态陶瓷”通体岩板瓷砖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到装修现场的“某生态陶瓷”通体岩板瓷砖和商标权利人佛山市某公司生产的通体岩板瓷砖在商品名称、外包装装潢等方面具有相像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商标权利人注册的文字商标名为“某陶瓷”,当事人申请的文字商标是“某生态陶瓷”,除“生态”2字外,其他内容一致,且在产品外包装上将“某陶瓷”印在醒目位置,仅在“某陶瓷”下方用小号字体印有“生态”2字,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也承认与他人申请“某生态陶瓷”商标是为了“打擦边球”;另外,当事人销售的“某生态陶瓷”通体岩板瓷砖外包装上还印有“CCC”标志,未标注证书编号,和具体生产厂家,当事人也未能说明该产品具体生产商,无法提供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本案涉案货值共计4.0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严重侵害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岛区某办公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岛区某办公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待销售的带“KAISA及图”标识的学生作业本1宗共20412本,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以上学生作业本均在显著位置有“KAISA及图”标识,上述标识与青岛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且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作业本是学生在日常学习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商品,具有销量大、受众广的特点。本案的查处对于减少此类违法行为发生,保障商标权利人和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五、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胶州市某茶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月,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胶州市某茶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2种假冒白酒各30瓶,并处罚款2.8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胶州市某酒店婚礼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假冒2个品牌的白酒,婚宴办理人周某称上述白酒采购自胶州市某茶庄,随后对胶州市某茶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上门送货的推销员购买上述白酒,并销售给婚宴办理人,共计销售2种假冒白酒各30瓶,涉案货值共计2.8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形象。假冒产品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形象,而且质量往往参差不齐,危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商标专用权。

六、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胡某某等9人使用出租车计价器过程中为出租车计价器加装作弊装置案

2023年1月—6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胡某某、阴某某、宋某某等9人使用出租车计价器过程中为出租车计价器加装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增加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9套、并处罚款共计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上述9名当事人驾驶的出租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在使用出租车计价器过程中为出租车计价器增加作弊装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检定结论为当事人使用的出租车计价器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找人改动了出租车计价器外接电路,安装了作弊装置,通过遥控装置,让计价器的里程比正常情况多计数、跑得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出租车经营者缺乏应有的职业操守,采取各种手段破坏计价器准确度坑害乘客,损害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出租车计价器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为规范我市旅游消费市场秩序贡献力量。

七、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油品经销点使用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加油机)案

2023年4月,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油品经销点使用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油品经销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所属的3台计量器具(加油机)正常使用,但无法提供3台加油机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油机性能的好坏直接影响加油量值的准确,定期检定,才能保证加油机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当事人作为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负责,本案中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及时对所属的3台计量器具(加油机)进行检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加油站使用超检定周期加油机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净化加油站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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