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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商业秘密行为禁令在沪执行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2商业秘密网

 

 

 

 

 

国内首个商业秘密行为禁令在沪执行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约谈了国内首个商业秘密行为禁令的被禁止泄密方当事人黄某,向其明确裁定书送达情况,告知相应权利义务,说明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同时,黄某向法院作出承诺,“保证在终审判决之前,绝不作出违反法院裁定的行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的法律制裁”。

  据上海一中院执行法官吕长利介绍,“本案商业秘密行为禁令是以行为保全裁定的形式作出的,内容系禁止当事人一定行为,应该说在执行中会有一定难度,为了确保执行效果,行为禁令一经发出,我们就着手联系被禁止泄密方当事人黄某,今天,黄某被告知相关情况后,对法院工作也予以配合,执行取得了预期效果”。

  8月2日,上海一中院就原告美国礼来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间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发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禁止黄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美国礼来公司和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内容。据悉,这是国内首个依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规定作出的商业秘密行为禁令。

  2013年7月2日,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至法院称,美国礼来公司是全球第十大制药企业,迄今已有130多年历史。礼来中国研发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美国礼来公司合作研发医药网络中的重要枢纽。

  2012年5月3日,礼来中国研发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黄某从事Principal Scientist I, Chemistry(化学,主任研究员I)工作,合同期为2012年5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双方《保密协议》约定,黄某在受雇期间获得的原告的保密及专有信息,与原告的销售策略和市场策略有关的保密及专有信息,黄某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泄露。

  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称,2013年1月19日,黄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从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公司的保密文件,事后拒不删除。2013年2月1日,礼来中国研发公司向黄某发出停职通知书。当日,黄某提交了辞职信。此后,礼来中国研发公司数次派员联系黄某,要求其配合删除涉案的机密商业文件,但黄某拒绝配合。2月27日,礼来中国研发公司发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函,通知于当日立刻终止与黄某的劳动关系。

  作为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及开发使用者,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认为,黄某违背公司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内容,侵犯原告商业秘密,使原告商业秘密处于随时可能被二次外泄的危险境地,故诉请判令黄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翻译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00万元。

  与此同时,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请求责令黄某对已从原告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金10万元。

  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据上海一中院民五庭刘军华庭长介绍,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而同样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却缺少专门禁令制度的保护。事实上,作为很多公司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引发严重后果,轻则使公司企业投入的研发成本或累积的竞争优势付之东流,重则造成无法挽回经济损失,甚至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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