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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最高罚3万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2商业秘密网

               

 

               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最高罚3万
             遇到八项常见“霸王条款”可向工商举报


  本报讯(记者张燕 通讯员竺鹏杰 曹小琴)“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概不负责”……因为这样霸气的声明,鄞州联丰中路上三商家近日被高桥工商所查处了。
  记者昨日从工商部门获悉,在格式合同中使用“霸王条款”,商家最高将被罚3万元,工商部门同时公布消费领域常见的霸王条款,市民遇到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举报。
  “最终解释权”不只归商家
  莲桥商贸公司是联丰中路上一家经营烟酒为主的商店,近期制作了一份促销红酒的宣传单,在下方备注了“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工商人员表示,这一规定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
  “概不负责”也得负责
  同街的一家福来士宾馆,在一楼大厅总台边上悬挂了“顾客须知”,上面明确写着“顾客如有贵重物品,请放前台寄存,不寄存丢失后果自负,本宾馆概不负责”和“客户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等字样。对于这样的规定,宾馆工作人员解释:“想让顾客引起对财物寄存的重视。”
  在相距不远的另一家“泰豪商务酒店”也发现类似的违法行为。大厅总台桌上摆放着一本“住宿登记单”,每张登记单上均标有“请将随身带的贵重物品、现金务必及时(免费)寄存总台,否则,失窃由宾客自己负责,与本宾馆无涉”等字样。
  “这都是一厢情愿的想法。法律赋予商家的责任是不能随意免除的,更不能随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概不负责’和‘与宾馆无涉’的条款,均已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工商检查人员表示,以告示、通知、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最高可罚3万元。
  目前,鄞州高桥工商所已对这三户商家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常见的八项“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近年来工商部门合同整治的重要内容,通过市场调查发现,除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概不负责”这样的霸王条款外,工商部门同时公布了部分常见的“霸王条款”,消费者遇到可拨打12315电话投诉或举报。
  1、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2、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3、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4、在一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5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6、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按原价的双倍赔偿;7、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厂商生产计划调整、船务、报关、天气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8、快件内物品属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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