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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4)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3商业秘密网

  (二)许可专利权。即许可方许可给被许可方使用的专利权的范围,可在附件中列举或约定为\"符合某项标准的专利权\";
  (三)许可产品。较常见的定义为被许可方使用了许可专利权的产品;
  (四)销售额。即许可产品销售收入;
  (五)净销价。即销售额减去成本等抵扣项后的许可费计算基础。
  此五个定义为层层递进的关系,每一个定义的细微变化均会引起其他定义范围的变化,双方应尤其注意。

  第三十六条【使用主体】 被许可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主体的范围,必要时应当约定自己的关联公司等也有权使用该许可专利权。

  第三十七条【专利权许可条款】 被许可方应当约定其对许可专利权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
  被许可方应当根据自身销售渠道等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获得分许可权利。

  第三十八条【技术支持条款】 因涉及有关技术方案的修改、改进、移植、嵌入等因素,双方应当就许可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响应时间、支持方式、支持费用等做出约定。

  第三十九条【专利权瑕疵担保条款】 许可方通常会明示其不承担由于被许可方自身修改等行为、被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与其他技术方案结合使用、被许可方不使用或拒绝使用许可方提供的升级技术等情况而造成的知识产权瑕疵责任。

  第四十条【专利权侵权责任条款】 许可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被许可方还应要求其对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更换等以使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有关技术方案。
  较为强势的被许可方还可要求,若许可方通过前述活动仍不能使被许可方合法使用有关技术方案,则许可方应当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许可费用。

    第四十一条【豁免条款】 合同中应当约定许可方豁免被许可方及其客户在本合同签署前使用许可专利权而产生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专利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中,双方应当考虑中国销售地域、使用地域等因素,并据此谈判有关许可费用。

第四章 著作权许可指引

  第四十三条【著作权许可】 著作权形式的多样决定了实践中软件、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图片作品等许可的出现。
  著作权许可中较为复杂的是软件许可。

  第四十四条【定义】 常见的软件许可的类型一般为:
  (一)试用许可,即以测试技术性能等为目的,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特定期限内使用其软件的活动,如试用杀毒软件;
  (二)自用许可,即以家庭或商务办公使用为目的,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其软件的活动,许可方一般不提供源代码,如使用WINDOWS系统;
  (三)外发许可,即以销售集成了许可方软件的被许可方产品为目的,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其软件的活动。
  根据被许可方是否修改或改进所涉软件,可将外发许可分为集成外发许可(如终端设备供应商适当修改有关软件的源代码以便技术适配集成)和转售外发许可(如计算机硬件供应商在中国销售产品时应预装某些正版软件)。

  第四十五条【许可概述】 软件试用许可和软件自用许可相对简单。除本章所述外,软件集成外发许可可以参考专利权许可进行。

  第四十六条【验收与技术支持】 验收是保证软件质量的重要手段,被许可方对于非通用成熟的软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双方还应当约定许可方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方法、费用、响应时间及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处理办法等。

  第四十七条【源代码保管】 涉及提供源代码的软件许可,双方应当约定如何对源代码进行保存保管,被许可方应谨慎合理的使用有关源代码并尽到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试用许可】 在软件试用许可中,被许可方应当关注许可期限、使用方式(如是否允许修改)等是否满足需求。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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