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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19)

发布时间:2018-11-20 15:3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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