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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

发布时间:2015-05-27 14:15商业秘密网

  (三)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四)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标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
  (五)有关单位在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上报化工部科技司。
  确定科学技术密级,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经确定,即具有了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变更的;
  (二)一旦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单位决定。各单位应当在密级变更后,上报化工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十四条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六)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化工部科技司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由化工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委审定。审定结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化工部科技司以及确定密级的单位对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并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化工部科技司对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化工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本单位确定和变理的化学工业科学技术国家秘密的密级及其解密的情况,按年度于次年三月一日前报化工部科技司,由化工部科技司汇总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审查后密级变更的情况,会同国家保密局每年以通
  告形式发布一次。每次审查结果,由化工部科技司在通告发布三十日内通知上报单位。
  第四章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化工部科技司为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二)按国家科委和部保密委员会对科技保密工作的要求,制定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三)指导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四)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五)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六)配合有关部门在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中,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七)表彰、奖励化工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各级化工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工作,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转让和出口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也不得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参观、展览、声像、传媒、报刊、书籍和对外交往等各项活动中涉及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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