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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18 16:32商业秘密网

  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河北医科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维护学校、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现将《河北医科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河北医科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维护学校、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与校外单位所签订的以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 学校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学校及所属单位技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和单位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对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的横向技术合同进行审查和登记。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所属单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核、签署技术合同,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否则科研业绩不予承认。
  第五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委托所属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负责本单位、本项目横向技术合同的洽谈、审核和签署。委托代理需办理委托授权手续。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技术合同,不得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学校的科技成果,否则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大力支持科技开发,鼓励科技人员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对科技开发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晋职、晋级、考核、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其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政策,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校师生员工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履行本岗位职责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他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另有约定除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合同履行后,学校依据有关分配办法,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课题组和所在二级单位给予劳酬和奖励。
  退休、离休以及调动工作等离校离岗人员,转让其在职、在校期间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按本办法执行。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第十条 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必须对研究开发经费进行详细的预算,以确保合同按计划实施。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成果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签订的合同。
  第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必须按《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实施地和方式;
  4、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2、不可抗拒因素的处理。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件,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意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由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定,加盖河北医科大学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对于重大项目,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进行法律咨询后方可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公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无学校书面授权,我校非法人单位盖章和签字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若遇出国、培训、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批准,报科技处备案。
  在读学生(含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由科技管理部门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以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
  四、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应包含以下费用:
  1、原材料、仪器设备、外协加工、测试、资料、差旅及其他需实际支出的费用;
  2、人工费;
  3、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费;
  4、设备折旧费;
  5、公共条件费;
  6、管理费;
  7、技术使用费;
  8、税费;
  9、其他。
  五、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都违反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违反合同;
  (二) 发生不可抗力;
  (三) 含目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认为合同的某些条款需更改或终止,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与科技处研究,与对方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技术合同若发生风险,其退款部分按照学校、二级学院、课题组事先确定的分配比例各自分担。
  六、技术合同的违约与纠纷
  第二十五条 横向技术合同违约必须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横向技术合同签订人和承担单位向对方索取赔偿金。承担横向技术合同校内单位违约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必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请学校批准,由违约单位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不应久置不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因故不能履行技术合同而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的比例分别为80%和20%。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资料对外服务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课题组负责人和其它成员相应的惩处,并通报全校,同时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书正本我方应执三份,课题组、科技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各一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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