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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5)

发布时间:2015-06-04 10:2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应当收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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