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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量标准宜全面公开透明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5商业秘密网

  自全国法院系统推行常见犯罪量刑改革以来,这项被最高人民法院命名为“量刑规范化”的刑事司法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其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多个规范量刑程序和指导刑罚裁判的文件,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以指导各级法院的量刑工作。各地方省级司法机关也大多结合当地社会实际,制定涉及罪名较为广泛的“量刑意见”或者“刑罚适用规范”以平衡所辖区域内的量刑尺度。  应该看到,量刑规范化改革在总体发展方向上有助于解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的量刑偏差现象。这从近年来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的诸多案件在上下级法院的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异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刑罚适用改变中,都得到了明显的体现。人们看到,社会舆论如今似乎较多地关注案件的刑罚裁量及综合平衡问题,也更注重从量刑理由的充分说明和处刑轻重的合理性角度,去评判司法的公正程度。量刑是否在法定的限度内以及是否平衡和满足了人们“常识性感受”,也成为判断罪刑关系是否相称和科学的重要衡量尺度。  当然,刑法学界也进一步认识到量刑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并试图携手司法界共同探讨如何通过明确量刑原则、细化裁量标准和规范裁决方法的途径,去彻底改变我国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重行为定性、轻量刑规范的观念,切实扭转法官刑罚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广为社会诟病的“同罪不同罚”现象。  在当前不断完善和改进刑罚裁量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各种努力中,当务之急还是要迅速建立一套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全国统一的刑罚适用标准和量刑操作规程。  记得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启动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改革目标。我以为,这一目标必须坚持。就现实情况看,除了构建刑事法庭上具有独立于案件事实审理的量刑审理和刑罚裁量的辩论程序外,亟须在总结已有判案的基础上,进一步集思广益,建立起包括传统侵犯人身、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在内的常见犯罪情节与刑罚选择的具体标准。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在罪刑设置上依然较为粗放和原则,宽幅度量刑情节还较为普遍,因此,量刑的规范化及标准化设置仍然需要依靠具有权威性的司法解释去加以明确。不过,笔者也发现,目前由地方省、市一级高级法院探索制定的具体犯罪的量刑标准,事实上已在法理和实践层面上面临了双重困境,也带来了合法性、科学性和平衡性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系和宪政制度安排,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并没有司法解释权,前不久,最高“两院”还专门发文重申地方司法机关不得制定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制定的各种犯罪量刑标准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就更值得引起重视,确实需要接受行文权限和实际效力的审查。  另外,从操作角度看,量刑审理现已经进入到在法庭上需要独立举证、辩论的程序,如果涉及具体案件的“量刑标准”及裁量尺度,还仅仅由地方司法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制定和供司法人员“内部掌握”,不能公开发布和加以援引(因为这涉及司法解释权的归属和合法性问题),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及社会公众都无法通过公开、正规的渠道获悉,那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和科学民主,会面临更强烈的质疑,其成效也会大打折扣。  其实,在一个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和积极倡导依法办事的国度里,法院裁决依据的公开、透明和裁判理由的充分说理极其重要。这是破除司法擅断和刑罚适用神秘主义的要义所在,也是贯彻“罪刑法定”、“司法公开”原则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标准的全面公开和透明,绝对不是一件可以忽视或者久拖不决的“小事”,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快研究解决,而目前依旧大量存在的犯罪量刑标准的“地方化”、“保密化”倾向,正是司法公开透明、科学民主的一个大敌。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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