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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相送出车祸 适当减责作区别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5商业秘密网
[案情]  今年3月27日,赵某要求张某帮忙将其妻子、儿子送到火车站,不想途中与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赵妻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为治疗,赵某支付了巨额医疗费,其妻需要作进一步治疗。  此后,赵某将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张某都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其各项损失12万元;被告华某和张某连带赔偿其余损失9万余元。  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先行赔偿。同时,根据被告张某、华某在事故中的过失大小,判决华某赔偿70%,张某应赔偿30%,但考虑到被告张某是好意免费护送原告,而原告为无偿搭乘者,且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重大过错,适当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至20%。    [说法]  本案中的被告张某属善意助人,其行为应予鼓励。但根据相关法律,出了交通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照责任大小赔偿乘车人的损失,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一些人因此反目成仇,做好事者成了“冤大头”。  如果法律规定只要好意就无需承担责任,则可能导致驾车人放松安全驾驶警惕,出事故后乘车人的损失得不到弥补,因此,在鼓励驾车人帮助他人的同时,要尽可能防范事故的发生。为此,2010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者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王 颖 张小玲)(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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