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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分七类 绝密件30年后可解密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5商业秘密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准备。为此,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同时,会议继续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等。   焦点一   什么是“国家秘密”? 七类事项属“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有7类,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原来保密法对于保密范围的规定中,将大量商业秘密也包括在国家秘密中间。在20多年前政企不分的情况下,这也许还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于诸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商业秘密,继续以国家秘密来加以保护,就会使国外继续否定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地位。   这些信息不是说不要保护,而是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当然,由于中国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法,需要加快立法进程,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实体法规范。   焦点二   什么时间可以解密? 绝密级文件30年后可解密   草案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并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修订草案还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过去秘密往往是一定终身,只定不解”。保密信息一定终身“阻碍了社会进步,尤其是阻碍信息化的发展,档案法里规定了30年,这次也吸收了档案法的规定和国外的普遍做法。”   不过目前草案规定的保密期限并非绝对,草案同时也规定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对于保密期限留一个“口子”的规定,周汉华认为可以理解,国家秘密情况复杂,“这不仅中国有,国外也有,重新定密的制度设计是个国际通例。”   焦点三   谁确定国家秘密? 定密权范围缩小   草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解读 周汉华此前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委、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组织的专家座谈会时,曾建议上收定密权,周汉华表示,中国保密制度一直以来在定密权上放得非常开,“开到任何单位甚至单位内部的科室都有定密权力,这和国际通行做法比不合适”。   焦点四   怎么防止泄密? 涉密人员按规定再就业   二审草案限制了一审草案中对保密行政部门规定的一些权力,包括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国防动员法草案   国务院中央军委   分工实施国防动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三次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草案还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   监察范围不扩大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24日首次提请审议。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此马馼表示,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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