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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宣传和提供稿件保密须知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材料准备阶段  新闻发布会的相关材料包括情况通报、新闻口径、发布会议程、主持稿等。对外发布信息的内容要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防止公开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 现场发布信息时  新闻发言人对外发表有关信息、陈述观点、介绍情况、表述意见等,必须严格遵照事先统一的口径。严禁对外披露涉密内容。 回答提问时   对相关热点问题要进行预测,做好事前准备。 68、对外提供资料要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提示:对外提供资料必须经有相应批准权的机关、单位批准,并由机关、单位负责提供,严禁个人向外提供。 机关工作人员承办机关、单位对外提供资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严禁私自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问题的稿件。 机关、单位向国内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69、个人发表文章有哪些保密要求? 个人向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投寄的稿件和作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容,也不得涉及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及他人隐私。稿件和作品凡是涉及本机关、单位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的,在投寄前,要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自己无法把握时,要请本机关、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或保密组织进行保密审查。 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个人的著作内。   相关链接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0、信息公开要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街面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组织行为,任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擅自对外公开政府或政府部门的信息。 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直接依据。 71、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有哪些保密要求? 接受新闻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为了说明情况,无法回避相关涉密事项的内容,要求不得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并要求新闻记者履行保密义务。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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