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算”者赢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6商业秘密网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孙子·始计第一》)这是指战前筹算多就能取胜,筹算少就不能取胜,说的是未雨绸缪的重要性。知识产权诉讼的战前筹算,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法院、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案由确定、诉讼请求的选择、证据保全问题、财产保全问题、实体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状态、权利归属、侵权判定、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责任)等,需要通盘筹划,不可有所偏废,有时,一个环节的突破,会带来整体诉讼形势的转变。
例如,(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世佳化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①]荷兰方是“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基吡咯及其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ZL88106516.1)。诉讼前,(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发现宁波保税区世佳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未经申请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通过展览会、产品目录和公司网站许诺销售了落入申请人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溴虫腈制剂10%悬浮液产品。(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认为世佳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权,如不及时制止,将会降低申请人产品的市场份额,给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宁波保税区世佳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申请人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鉴于申请人仅指控被申请人实施许诺销售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其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降低了申请人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给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故申请人仅以被申请人的涉案许诺销售行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诉前停止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定要件,依法驳回(荷兰)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②]裁定作出后不久,荷兰方即撤回了对宁波世佳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①]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4766号民事裁定书。 [②] 参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保子第02943号民事裁定书。(作者:,来源:)
[①]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4766号民事裁定书。 [②] 参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保子第02943号民事裁定书。(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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