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高新法院:KTV版权案凸显五特征
一是案件成批起诉,以KTV经营地段和经营规模为梯度进行维权。
上文提到的92件案件,音集协先后分13批次起诉,每批一般起诉3至8家KTV经营者,最早被起诉的是处于南昌市繁华地段、知名度较高、经营时间最长、规模较大的KTV经营者。维权走向呈现以城市核心区为起点向城郊辐射,直至较偏远县区的规模较小的KTV经营者,以一个片区为一拨展开地毯式诉讼维权。
二是和解比例不高,KTV经营者埋下再次被诉隐患。
上述92件侵犯音像作品著作权案件中,已审结75件,其中有41件已调解、撤诉结案,判决34件,调撤率为55%。能主动与音集协和解的主要是KTV连锁经营者和委托了律师的经营者;KTV经营者抱团应诉的,具有号召力的被告同意调解,则大部分被告也会跟着同意调解。个别KTV经营者错将音像作品著作权等同于物权,认为法院判决赔偿后权利已转化可使用,导致5家KTV经营者再次被诉,且最终判赔金额已不是第一次被诉时每首作品赔偿1000元,而是每首作品判赔金额提高至2000元。也有部分经营者收到法院判决后,认为无利可图,离开KTV行业。
三是KTV经营者反映被诉实属无奈。
KTV经营者认为,谁先缴纳版权费则立即丧失行业竞争力。不同的KTV经营者先后向法官陈述,其提前缴纳版权费,必然增加经营成本,因此在相同档次和地段的KTV经营者中必须提高消费价格,从而将消费者挡在门外。
四是有KTV经营者反映法院追求判决的统一性,会造成裁判结果实质上的不公。
高新区法院对音集协的音像作品著作权一般每首作品判赔金额为1000元,但因KTV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地理位置、服务对象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商业模式,KTV经营者的获利差距较大,一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司法统一性的理念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实质上的不公平。
五是多数KTV经营者质疑音集协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使用费标准确定机制是一种当事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私权。KTV经营者无法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缴费模式,只能选择签约或者不使用从而停业,经营者认为这有违民事活动私权自治的理念。
(作者:邹征优、但志燕,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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