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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中院公开宣判首例“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5-05-11 15:30商业秘密网

  4月24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自媒体”著作权侵权案件。

  梁某某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其所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吐槽在柳州混,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的公众信息,在该条微信中,被告非法盗用原告的四张摄影图片,分别是该条信息中的第六、八、九、十幅图片。被告通过裁剪法将原告在自己作品中标注有“梁某某LWBQQ492903381”字样的水印裁掉后私自添加了被告微信公众号的水印。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因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不成立,称被告的微信公众平台并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即使存在侵权,原告的四张照片在媒体的稿费大约每张20-50元,使用费用不应超过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维权行为而支出的相关费用2000元,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原告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梁某某持有的涉案四幅照片清晰,且电子文件容量大、分辨率高,其在庭审中能够详细描述涉案四幅照片的形成过程。在2014年10月25日,“柳州通”微信公众平台所使用的涉案四幅照片上均添加了“@梁某某LWBQQ492903381”字样的水印,可以确认梁某某为涉案四幅照片的拍摄者。涉案四幅照片利用独特的视角构图采光等各种创作手法,并由作者运用自己构思通过图片编辑软件后期加工,通过自然风光与城市建筑的结合,体现了美丽风景。故涉案四幅照片,在对摄影对象、主体内容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梁某某作为其拍摄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柳州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其营运的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的标题为“吐槽在柳州混,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的信息中所使用的第六、八、九、十幅图片为涉案四幅照片,侵犯了梁某某对涉案四幅照片所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某某赔偿人民币2800元;被告柳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南国今报》和“柳州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平台刊登向原告梁某某道歉的声明;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柳州市中院审理的该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反映了近年来出现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中的新的著作权侵权形式,由于具有新颖性而引起了《广西新闻在线》、柳州日报、柳州晚报、柳州《新播报》、柳州《社会档案》、南国今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并全程旁听了此案庭审及公开宣判。

(作者:未知,来源:广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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