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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价格执法者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到追责

发布时间:2015-05-13 11:04商业秘密网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简称《规定》)已公布施行。《规定》明确指出,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作者:未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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