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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6)

发布时间:2015-05-10 16:56商业秘密网

  第七十三条 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章 立 卷
  第七十四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办案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五)立案审批表(可放入副卷);
  (六)复议决定书;
  (七)证据材料;
  (八)核审意见;
  (九)听证笔录;
  (十)听证报告;
  (十一)财物处理单据;
  (十二)其它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复议决定书;
  (四)复议申请书;
  (五)答辩材料;
  (六)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七)原处罚决定书;
  (八)证据材料;
  (九)延期复议的决定、通知;
  (十)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及设区的市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商标权争议的裁定或者决定及商标侵权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和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颁布时间】 1996.10.17    【实施时间】 199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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