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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全文)(5)

发布时间:2015-06-02 09:1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没有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不可能孕育成长科技创新中心。要秉持开放理念,弘扬创新文化,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沃土,集聚国内外创新企业、创新要素和人才,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十四)促进科技中介服务集群化发展。重点支持和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个科技服务产业集群。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加快推进技术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改革。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办法,按照国家将科技服务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与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打造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交易网络,建立健全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营商服务体系。
  (十五)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对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对已投资项目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而国有创投企业未参与增减资的经济行为,允许国有创投企业出具内部报告。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探索研究科技企业创业保险,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与创投企业开展合作。
  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全资控股的投资管理公司,与银行形成投贷利益共同体,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实行投贷联动。发挥民营银行机制灵活优势,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建立政策性担保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扩大贷款规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新兴板”,推动尚未盈利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争取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挂牌。探索建立资本市场各个板块之间的转板机制,形成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创新企业服务的良好体系。探索建立现代科技投资银行。建设股权众筹平台,简化工商登记流程,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
  (十六)支持各类研发创新机构发展。继续完善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吸引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其升级成为参与母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大区域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本市政府科研项目,与本市单位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研发机构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科技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大科学计划和有关援外计划,营造有利于各类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化环境。
  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本土企业以境外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鼓励国内企业去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探索以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成立联合创投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国际创新交流合作。用好国家会展中心和上交会、工博会、浦江创新论坛等载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发布、交易、研讨一体化的合作平台。(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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