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11.17发布(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抽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加强网络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投诉、有关组织反映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并确定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及买样人、用户名、收货地址等。买样人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或者消费者等。抽检实施方案可作为买样人报销费用的依据。
(一)样品的抽取
网络商品抽检应当由买样人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机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订单编号等,并明确其接受备份样品退货的义务。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对商品拆包查验、封样等应当全程录像并留存。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电子单据及信息等相关证据信息予以确认,协助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及日志,为网络商品抽检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
(二)抽检结果的通知
组织实施网络商品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通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通知。
(三)复检的申请与办理
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官方网站公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未办理复检手续的视为放弃复检。未在期限内申请复检或者放弃复检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四、网络商品抽检结果的后处理
(一)抽检结果的公布及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检网络商品经营者、标称商标、标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检的,同时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名称。
网络商品抽检结果与线下抽检结果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辖区内执法依据。(作者:国家工商总局,来源:商业秘密网)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