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市腾讯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优登仕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3:50商业秘密网
在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鉴于原告仅向本院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和购买侵权产品的收款收据,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原告诉请保护的作品的类型、数量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来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本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优登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对“‘腾讯QQ系列图画’之四--‘QQ企鹅’生活系列”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优登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阳贤文
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
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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