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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首次解读华为与美国IDC标准必要专利之争(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案件怎么审,第一步关键是要确定正确的案由。“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可以直接援引匹配的案由。”欧修平解释,由于案件争议的是标准必要专利,当事人并未达成合意,所以沿用专利合同纠纷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由并不妥当。

合议庭专门就案由的确定进行了讨论,认为现有的案由不能完整、科学确定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创造性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这个案由。

案由确定后,摆在法官面前的是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诉性?按道理,市场买卖靠双方自愿,不可强求,在专利市场亦然。“但这对标准必要专利却不一定完全适用意思自治”,欧修平解释。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是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可供共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尽管专利是私人权利,但是当它跟标准结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EP)之后,就被赋予了规范性、强制性和公益性。

简单来说,一个专利一旦成为标准,首先该专利是任何要达到该标准的经营者都可以使用的;其次,要达到这标准就绕不开该专利的授权。一旦专利人肆意抬高许可费或采取歧视性许可,获取额外暴利,那么就应受适度干预。

法官对案件管辖权的诠释让案件得以顺利进入庭审阶段。

FRAND原则适用之辩

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庭审不公开进行。美国IDC公司始终坚持,专利权是其私有权利,不能强迫,更不能由法院来判决确定许可的费用。该公司的理由是,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是极其复杂的。交易基础不同,许可费率也不同。

IDC将矛头指向了华为要求法院适用的FRAND原则。而这原则能否适用将成为决定双方诉讼结果胜败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FRAND条款?世界标准化运动追求产品或服务的互换性、兼容性和通用性,免除消费者的替换成本。相关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普遍要求在公众的标准化需求、保护合理竞争秩序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许可之间找到一个衡平,从而对技术标准所涉及专利权加以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FRAND实质针对的是专利“讹诈”,避免专利权人利用强势地位拒绝向竞争对手许可专利或强制索取高额使用费。

本案的华为公司、IDC公司同在的ETSI以及IDC公司所在的TIA均有此要求,而IDC公司加入上述组织时也做出过FRAND承诺。

法庭上,IDC公司提出,中国法院不能直接援引FRAND原则,因为制定该原则的组织ETSI所在地是法国,因此FRAND的“故乡”在法国。如果中国法院要用,应该适用法国法来查明该原则的真正含义。该公司认为,在法国法上这个原则只是表明一种邀请协商,并非强制缔约。

对此,合议庭并不认可。这个案件涉及的标准专利是IDC公司在中国申请或者获得授权的专利,该专利是根据中国专利法确定的,而作为使用方的华为公司住所地、涉案专利实施地、谈判协商地都在中国,与中国最密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法院认为,尽管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FRAND的含义,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其在精神上是相通的。

审判长欧修平进一步补充说,加入标准化组织时做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承诺行为可以构成当事人的义务,同为会员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则可以自动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华为和IDC同为ETSI成员,故可以直接依据FRAND原则进行判决。

退一步,即便被许可方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会员的,专利权利人的FRAND承诺依然有效,其具有对世性质。“作出了承诺,就应当遵守。”

广东高院最终认为,IDC公司许可给华为公司的费率是许可给苹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十倍左右,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法院判决直接确定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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