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国外知识产权保护 > 知识 > 正文

美国法律重述(第三版)反不正当竞争(1995年)

发布时间:2015-05-15 14:41商业秘密网
       第四章 侵占他人商业利益
       第39节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指任何可用于工商经营的信息,其有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使相对于他人产生现实或潜在经济优势。  
       第40节 侵占商业秘密  
       行为人对下列侵占他人商业秘密行为承担责任:(a)、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属他人商业秘密,仍以第43节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该信息;(b)、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且使用或披露时:(1)、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同时根据第41节规定,行为人在过去获得他人商业秘密时,对他人承担了保密义务的;(2)、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同时行为人过去是以第43节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3)、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同时行为人过去对该商业秘密的获得,是取自于或经过了以违反第43节规定的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或是取自于或经过了违反第41节规定的保密义务披露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4)、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应该知道该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同时行为人过去是因意外或失误获得的,他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导致行为人获得的除外。  
       第41节 保密义务  
       适用第40节时,下列商业秘密披露的接受者,对商业秘密所有人承担保密义务:(a)、在商业秘密披露前,曾做出明示保密承诺的;(b)、披露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环境下进行的,即在披露中,当事人的关系,或有关披露的相关事实。可以证实:(1)、接受披露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披露不打算公开;并且(2)、披露者有合理理由推断,披露接受者同意承担保密义务。  
       第42节 雇员违反保密义务  
       雇员或前雇员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或披露雇主或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适用第40节规定侵占商业秘密的责任。  
       第43节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第43节规定的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诈骗、未经许可截收通讯、引诱他人泄密或故意参加违反保密义务行为,以及其他手段其本身违法,或在案件特定情势下构成违法。自主开发、分析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或信息,不构成不正当获取手段。(作者:未知,来源: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