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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与类专利化保护(3)

发布时间:2015-05-19 08:28商业秘密网

  品种权由于某类行政保护或司法司法保护的裁判结论亦可产生权利的取得与归属法律效果,新的品种权人可以根据有关判决而要求登记机关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但应注意的是,权属确认与当事人所设立的民事合同效力息息相关,如果某项权属设立合同有效则其完全可以作为确认品种权归属的合法根据。在本案例中,裕丰公司是否享有争议品种的共有权事实上取决于对“10、8”三方协议效力的确认,如该协议有效则裕丰公司即是合法的品种权共有人。因此北京一中院的司法判决主文在确认本案争议品种权权属时对该协议效力未置可否的状态是值得商榷的,显然此种实体处理方式对争议双方的权属确认是不完整的,应当说是一个明显的瑕疵。(作者:未知,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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