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五品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3)
发布时间:2015-05-20 16:23商业秘密网
二、按键争议焦点和主要问题
(一)权利人所有的“外贸客户信息、产品报价信息和样品资料等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二)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和手段是否合理、有效。
(三)沈XX所获取的经营薪资资料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
(四)五品公司是否明知沈XX原来金诺公司长期外贸业务员的特殊职业身份和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金诺公司的商业秘密。
(五)沈XX在离职后到五品公司工作,是否使用权利人的经营信息资料为五品公司承接外贸订单并牟利。
(六)比对沈XX为五品公司承接外贸业务的客户与其采用不正当手段从权利人金诺公司获取的客户经营信息是否相同。
三、法律适用及分析
商业秘密应属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的“由权利人金诺公司对该公司在不同年度参加不同展会积累后汇总的客户信息计1136家(客户信息中包含有‘客户简称、公司名、电话/传真、联系人、邮箱、地址’)和该公司在不同年度针对不同客户对应不同产品规格的产品报价表信息(共287页、5133种不同规格产品报价信息)”等详细经营信息资料为该公司所持有,是权利人金诺公司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和整理汇总的客户。产品报价经营信息资料,这些信息不但包含了各个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货款结算方式等,也是金诺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特定客户,属该公司的内部保密资料;均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金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金诺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保密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整点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指的商业秘密。当事人五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所持有的上述属金诺公司所有的客户信息、产品报价经营信息资料是正常途径获取使用,沈XX未经权利人金诺公司的同意,从非正常途径获取并为五品公司服务和使用,其行为实质是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为五品公司承接外贸业务。五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原也是金诺公司的员工,又是沈XX的丈夫,明知沈XX原为金诺公司长期外贸业务员的特殊职业身份,也明知沈XX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和使用他们商业秘密,并为五品公司服务和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本案中的五品公司与权利人金诺公司属于同行业企业,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上述证据均已证明,五品公司利用沈XX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金诺公司多年建立客户信息并与之发生外贸业务关系,挤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直接影响权利人的各种信誉和经营业务,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严重影响,给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常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并监督当事人上述从非法途径获取使用的“2009-2010年金诺公司各业务员已下单客户及参加各种展览会等各种不同年度的计1136家客户信息资料”和“2008-2011年度产品报价表(共287页、5133种)”经营信息资料归还权利人金诺公司,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
四、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事前防范,指导为先。权利人之所以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线索,及时投诉,并顺利查办是临海市局构建的工商主导下的企业参与、部门联动、社会跟进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形成“事前积极预防、事中有效补救、事后顺利查案、全市联动维权、自觉完善发展”的三道深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必然结果。(作者:朱正斌,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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