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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吴广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判决文书(6)

发布时间:2015-05-29 14:34商业秘密网

        9、证人任某的证言笔录,其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任项目组组长,公司配的电脑的开机密码只有其个人知道,并定期更改密码;电脑内存储的都是辉瑞项目的信息和资料,仅其个人接触得到;吴广在辛某项目组;公司内部开会的时候知道其电脑内的信息被吴广窃取。   
       10、证人符某的证言笔录,其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任职于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证明在2010年10月16日晚,其在本区富特中路288号园区内接到值班保安庞某的电话,说在公司七号楼抓住一个偷电脑硬盘的人;后其在七号楼三楼的一间办公室看到该人,经核对胸卡确认是公司四号楼213办公室的员工吴广;吴广解释其将调到七号楼工作,为熟悉新的工作流程故拷贝资料回家看,所携带的硬盘是从四号楼213办公室其自己的电脑上拆下来的;经检查确认三楼办公室未缺失硬盘,故让公司保安队长丁某陪吴广去四号楼核实情况,保安和吴广写明事情经过后,送吴广出园区。   
       11、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其系上海市四团保安公司派驻上海药明康德公司工作,任保安队队长,负责公司园区内的安全防范,证明在2010年10月16日晚23时左右,其接到值班保安庞某的电话,说在公司七号楼抓住一个偷电脑硬盘的人;后其在七号楼三楼的一间办公室看到该人,经核对胸卡确认是公司四号楼213办公室的员工吴广;吴广称其将调到七号楼工作,为熟悉新工作流程故来七号楼拷贝资料回家看,所携带的硬盘是四号楼213办公室他自己的电脑上拆下来的;经检查确认三楼办公室未缺失硬盘,故符某让其带着两个保安陪吴广去四号楼核实情况,后两个保安与吴广均写明事件经过,送吴广出公司;两个保安目前已不在公司工作。   
    (二)书证   
        1、报案材料,证明上海药明康德公司经辉瑞公司委托,就艾娜科公司在ACDFIND和SciFinder上公开辉瑞公司委托上海药明康德公司研发的药用化合物的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   
        2、《主化学服务协议》、《主化学服务合同》,系公信中南[2012]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附件,证明无锡药明康德公司与上海药明康德公司分别与辉瑞公司签订合成化合物的合同。   
        3、《劳动合同》、《雇员保密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关于吴广岗位职责的说明、(辞)离职手续办理确认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证明吴广自2008年3月18日起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处工作,担任合成研究员职务;吴广对公司保密信息及公司从第三方处获得的保密或专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吴广于2010年10月22日离职,离职时确认其离职后不向任何人透露所知悉的公司或其客户的任何商业秘密、信息。   
        4、上海药明康德公司计算机使用规程,证明上海药明康德公司对涉密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5、(2011)沪闸证经字第7809号公证书,证实艾娜科公司网站上公开了涉案的部分结构式和化学名称。   
        6、82号结构式的合成费支付凭证财务账册,证明82号化合物合成费的支付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吴广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吴广的户籍信息,证明吴广的身份情况。   
    (三)公安机关扣押及检查情况   
        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吴广处扣押到日立牌移动硬盘一个。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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