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赵一美诉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3商业秘密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年费发票、(2013)沪静证经字第1700号公证书及两款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被告联家公司提交的商品合同、发票和销售货物清单,被告鸿昌公司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专利文件、设计图纸、洁鑫模具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工商基本信息、陈洁模具公司“关于公司变更的通知”、工商注册及注销信息、陈洁模具公司报价单/合同共7份、(2013)川国公证字第88575号公证书、(2013)川国公证字第88574号公证书、对帐单及发票、(2013)川国公证字第88573号公证书、证人谭某某的证言、成都龙华公司模具厂订购协议及相应支付凭证、尚世公司的书面说明及工商基本信息、好运道地拖和手压式地拖包装盒及说明书印刷版式样张、长期供货合同、发票及相关对帐单据、送货单、入库单、(2013)川国公证字第88576号公证书、库存实物、家乐福验收单、桂湖摩尔公司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物美超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淘宝卖家杨云进货单、证人潘某的证言、(2013)沪静证字第2107号公证书、进货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以及原审法院的审理笔录等佐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经比对,两款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故原审法院认定两款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鉴于两被告对原告的专利权以及两款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均无异议,故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被告鸿昌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是好运道地拖的拖把桶和手压式地拖的拖把杆。
一、好运道地拖、手压式地拖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是否已经公开销售
(一)关于好运道地拖
原告认为:第一,鸿昌公司的销售单显示的产品名称为“好运到”而非“好运道”,说明其销售的并非是好运道地拖;第二,即使鸿昌公司销售了好运道地拖,该产品也不具有清洗架这一技术特征。
被告鸿昌公司认为:第一,“好运到”和“好运道”均指同一款产品,即美丽雅好运道地拖,销售单显示的货物名称为“好运到”的原因系厂家内部系统输入错误所致;第二,从好运道地拖的包装印刷以及淘宝卖家于某某在2010年5月17日销售的宝贝快照中都可以看出好运道地拖具有清洗架。
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好运道地拖的包装印刷版式、实物包装盒、超市销售发票和销货清单、网络进货单及宝贝快照显示的产品货号均为HC15333,条形码XXXXXXXXXXXXX,上述生产、销售的不同环节所显示的货号和产品条形码具有一致性与对应性,产品的包装印刷版式及网络销售的宝贝快照均显示了外包装上的产品名称是美丽雅好运道地拖,证人潘某和证人于某某出庭时均认可其销售是好运道地拖,故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鸿昌公司关于“好运到”系公司内部系统输入错误的辩解具有合理性,应当认定其销售的是好运道地拖。第二,好运道地拖的包装印刷版式及产品说明书、2010年5月17日网络交易的宝贝快照中均显示好运道地拖具有挡水板和清洗架的技术特征,故原审法院确认好运道地拖具有清洗架,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
(二)关于手压式地拖
原告认为:第一,设计图纸与实际购买的零部件在规格材质上存在差异、包装印刷版式与库存实物包装之间存在差异、拖把盘花纹之间存在差异,故不能确定鸿昌公司生产销售的是手压式地拖;第二、模具材料的出厂时间不代表模具最终的形成时间,申请日之前的销售发票不能体现产品的结构,故不能确定手压式地拖的销售时间;第三、设计图纸属于内部文件,形成时间不能确定,且其他证据未能体现产品的内部结构,故不能确定手压式地拖拖把杆的全部技术特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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