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文化表达著作权主体保护问题探究(5)
发布时间:2015-06-10 16:39商业秘密网
第一,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性质与特征。著作权人与他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著作权法律关系。而代理制度属于民事行为制度,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使得将民法中的代理制度运用到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构建中成为可能。
第二,法律上设定法定代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处于特殊情况下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作为传统文化实质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特定区域或民族的群体具有组织松散性,导致其在著作权被侵犯时难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所以从设置法定代理主体的目的出发,为传统文化的群体权利主体设置法定代理主体,代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与此相关的案例作为佐证。在乌苏里船歌案中,将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认定为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众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众公共利益的代表,更是群体权利主体的法定代理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民法中的法定代理制度,设立群体的法定代理主体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首先,要理清群体权利主体和法定代理主体的关系。根据法律中对代理关系的规定,由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构成。在传统文化表达视角下,被代理人指的是创作了传统文化表达的特定群体,代理人是法定的代理主体。该法定代理主体代理相应的群体行使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维护群体的权益。
操作上,可分“两步走”。在第一阶段,相关部门需尽快出台《传统文化表达著作权保护办法》,初步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定为群体权利主体的法定代理主体,代理本区域或本民族的传统文化表达的群体权利主体行使相关著作权。理由有三:一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属于行政机关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著作权的管理机构,法律执行障碍少;三是作为主管我国著作权领域事务的专门机构,其代理更具专业性。
第二阶段,将《传统文化表达著作权保护办法》上升为法律,制定《传统文化表达保护法》,这种分“两步走”的立法方式不仅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对传统文化表达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使得该制度可以在运行中得到不断完善。具体的,对创设传统文化表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和步骤等进行详细规定,群体的法定代理主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过渡为专门的传统文化表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为行使相关著作权。
诚然,应注意明晰其法定代理的权限。法定代理主体的代理应属于全权代理,代理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群体权利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应赋予其法定代理主体全权代理的权限,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由法定代理主体代理接收和管理群体权利主体所获得的各项收益,并将其运用到保护传统文化表达和运作传统文化表达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商事业务等。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4[M].第二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27.
[2]张冬.论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定[J].学术交流,2014(7):94.
[3]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民族艺术,2008(1).
[4]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
:9-10.
[5]夏征农,陈至立.辞海:N-T.3[M].第六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1647.
[6]秦天宝.国际与外国遗传资源法选编[G]//卢璐.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25.(作者:张冬 刘宇慧,来源: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