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首次胜诉判决书全文!王老吉:赔礼道歉+赔款(3)
发布时间:2015-08-10 14:20商业秘密网
第三
关于对加多宝广告宣传的评述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争议广告第四部分标题“为何官司一打再打?加多宝‘三诈’欺骗消费者 广药只能维权”,小标题“一诈:巨资红罐更名广告欺骗消费者”、 “二诈:‘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涉嫌虚假宣传”、 “三诈:炮制王健仪‘独家授权说’忽悠消费者”,以及正文中“加多宝一次又一次的谎言欺骗消费者,触碰了法律底线,广药开始了一次又一次艰难的维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加多宝实施了虚假宣传……要求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或与之相近似的广告语”等内容,不仅与客观事实有不符,而且使用贬义性的措辞评价加多宝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亦会对加多宝公司的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本院查明的事实表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裁定虽对王老吉改名广告作出了初步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广药集团可以以之为基础对竞争对手进行贬损。而有关加多宝炮制王健仪“独家授权说”忽悠消费者的说法也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悖,“一诈、二诈、三诈”的表达更是带有贬义和否定色彩,系对原告加多宝公司及其他加多宝企业的否定性评价。被告广药集团的行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客观上也会不当影响相关公众对加多宝企业形象的认知,损害了包括原告加多宝公司在内的加多宝企业商誉,同样构成商业诋毁。
第四
关于争议广告中加多宝企业性质及案外人王健仪系诈骗惯犯的宣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争议广告称“加多宝是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外资企业”,但证据显示企业名称包含“加多宝”的公司有多家,其中仅有加多宝投资有限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该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对企业注册地表述不准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加多宝企业评价的降低,该项内容不具备认定商业诋毁的损害结果要件。另外,争议广告称王健仪是使用诈骗手段的惯犯针对的是案外人王健仪,并非针对原告加多宝公司或其股东,不构成对原告加多宝公司的诋毁行为。
综上,被告广药集团以广告形式公开发布陈鸿道行贿潜逃的事实并进行不实评述,同时对加多宝公司的营销模式、广告宣传行为等进行不当评价,明显具有利用广告手段干预、扭曲消费者对加多宝公司企业形象评价的意图,而其借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上述信息,更加增加了宣传内容的欺骗性,在效果上也会使相关公众对加多宝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印象,损害了包括原告加多公司在内的加多宝企业的商誉,构成商业诋毁。被告广药集团虽就上述商业诋毁内容所依据的背景事实进行了举证说明,但从其所举证据反映的背景事实并不能推导出陈鸿道行贿潜逃是双方纠纷的根源,也不能自然得出加多宝公司存在暴力营销、欺诈消费者、绑架民意等结论。被告广药集团大量使用具有诋毁色彩的语词对竞争对手进行评价,超出了正常的商业宣传所允许的范畴,对其有关广告宣传具有事实依据、不构成商业诋毁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发布争议广告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陈述争议广告的内容为广告主提供,并提交了刊发争议广告时掌握的背景材料和广告主的免责承诺。但从争议广告的标题和内容判断,该广告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且广告中的众多语词和观点陈述具有明显的诋毁性质,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作为广告经营者理应对广告主提供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以免损害广告内容所涉竞争者的商誉,给他人的市场竞争力带来负面影响。显然,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在刊发争议广告时未能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给原告加多宝公司商誉带来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库)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