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雷奥与上海竞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9-11 10:03商业秘密网
原告自1994年进入中国设厂,于1995年2月合资成立的上海法雷奥汽车电器系统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授予2012年度、2013年度浦东新区纳税突出贡献奖,在2014年被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授予2011-2013年度“中国内燃机零部件行业排头兵企业”。原告的子公司南京法雷奥离合器有限公司,曾被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授予2007年度、2009年度“核心供应商”及2011年度“最佳备件供应商”称号;荣获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2008年一汽大众备件供应商评比最佳合作奖”。原告另一子公司法雷奥汽车自动传动系统(南京)有限公司,被评为上海通用汽车2010-2011年度“绿色供应商”,2012年度被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授予“江宁开发区纳税大户”荣誉证书。据可查阅到的文献,自1996年起,中国国内的汽车专业媒体和其他媒体对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原告的产品、原告的品牌商标进行了大量报道,原告或其关联公司也通过制发产品宣传册、参加展览、推广发布广告等进行了相关宣传。
法雷奥汽车零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上海竞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先后订立了2012年度法雷奥经销商返利奖励协议和2013年度法雷奥经销商返利奖励协议,约定了在年度内乙方作为经销商,从甲方采购法雷奥产品,完成当年当季销售指标(2012年200万元、2013年100万元)的,甲方视不同情况给予返利奖励等内容,并约定乙方有“掺杂假冒,非正宗甲方产品进行销售”违规经营行为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奖励。双方还订立了2013年分销协议,约定被告作为经销商在上海区域内分销法雷奥产品,商定有“经销商应尊重并保护法雷奥的注册商标,严禁制造、采购及销售假冒的法雷奥产品,向法雷奥通报任何假冒协议产品的活动,并积极配合法雷奥开展打假活动”的条款。
2013年10月1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对被告租用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XXX号XXX幢的仓库和办公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查获并扣押了库存待售的带有“Valeo”标识的无独立包装的起动机200个,有绿色独立包装的发电机5个和有绿色独立包装的起动机10个。通过照片显示,无独立包装的起动机产品上有标识,有独立包装的起动机和发电机的外包装上有标识。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定,上述215件商品均为假冒产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调查时承认无独立包装的起动机在进货时明知不是正品,以单价230元(正品单价365元)销售;有独立包装的15件商品进货时不知是侵权产品,故以正品相同的单价420元销售。2013年12月5日,该局作出沪工商闵案处字(2013)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上海竞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经庭审质证的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从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查阅的文献资料及相关媒体的报道,原告的产品宣传册,相关的参展合同和广告合同,原告子公司相关获奖证章,原告与原告的子公司之间的商标许可协议,法雷奥汽车零部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的2012年度、2013年度法雷奥经销商返利奖励协议和2013年分销协议,工商行政部门的询问笔录、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经工商行政部门查实,于2013年10月17日被告待销售的无独立包装的起动机产品上有标识,有独立包装的起动机和发电机的外包装上有标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三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现均在保护期内,被告销售的起动机及发电机均落入第7、12类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通过比对,被告销售的无独立包装的起动机产品上使用标识,与原告的第G870058号注册商标相同,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销售的有独立包装的起动机和发电机的外包装上的标识,与原告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比,均有“Valeo”字样,排列与读音相同,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故本院认为被告所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构成侵权。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被告辩称已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难以采信。本案中被告未就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进行举证,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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