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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琼瑶《梅花烙》VS于正《宫锁连城》二审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12-21 10:22商业秘密网

  2、陈喆在本院诉讼中新提交了两份证据,分别是(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470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471号公证书,上述两份证据对余征的网易博客和新浪博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余征于2006年11月7日在其网易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美人如花隔云端(一)》的博客,其中写道,“楚楚可怜的陈德容真的算是少年时期的梦中情人,一部《梅花烙》翻来覆去看了几百遍,每一遍都惊叹不已,虽然美女如今还是活跃在银幕上,去年在横店还有过一面之缘,但是总是找不到当年的那种感觉了,吟霜,已经绝唱……”。余征于2007年3月20日在其新浪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两个时代,一种美丽》的文章,其中写道,“我曾经一度迷恋琼瑶剧,特别是《梅花烙》,觉得无论是故事还是造型还是演员都非常一流”。

  陈喆用上述两份证据证明,余征在其博客中表明其十分喜爱陈喆原创作品《梅花烙》,并多次赏阅,主人公的形象及该作品的故事、情节早已深入其心,鉴于余征对陈喆的作品,特别是《梅花烙》的熟悉,对其作品人物、故事情节的烂熟于心,将陈喆作品的相关内容用于其日后编写的剧本,绝不可能构成“巧合”与“误伤”。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陈喆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二)补充查明的事实

  1、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相关事实

  电视剧《梅花烙》播放片头显示“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原著琼瑶”、“编剧指导琼瑶”、“编剧林久愉”。2014年6月20日,林久愉出具《声明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林久愉,系琼瑶老师的学生及创作助手,自1989年以来,已经配合琼瑶老师创作完成了多部电视剧剧本(详见本声明书附件《剧本辅助创作清单》)。在相关的剧本创作活动中,本人与琼瑶老师的工作方式为:由琼瑶老师进行具体的创意构思与原创讲述,本人作为助手为琼瑶老师的创作文字草稿进行整理,或直接对琼瑶老师的创作口述进行文字记录,在电视剧署名中,琼瑶老师和我也做了分工署名约定。本人现特此确认:无论本人在相关剧集中的署名方式如何,本人的职责均系配合、辅助琼瑶老师完成剧本,包括《梅花烙》在内的清单所列剧本均系由琼瑶老师独立原创完成,琼瑶老师自始享有此类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如本人依据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规定,可全部或部分享有此类权利,本人确认,此类权利自始即不可逆转的无偿转归琼瑶老师独立享有。琼瑶老师独立支配、处置与维护此类权利。”

  2014年7月2日,陈喆出具《声明书》,声明:其本人系剧本《梅花烙》的作者,自始完整拥有该剧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创作该剧本的完成时间为1992年10月。《声明书》附有剧本《梅花烙》打印文本。

  怡人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怡人公司系电视剧《梅花烙》(《<梅花三弄>之<梅花烙>》)的唯一制片方。该剧系本公司根据琼瑶原创剧本,于西元1992年10月至西元1993年3月期间独立摄制完成,于西元1993年10月在台湾地区电视台(台湾中视综合台)首播,于西元1994年4月在中国大陆电视台(湖南电视一台)首播。

  本公司在此证明:该剧原创故事及剧本均由琼瑶创作完成,琼瑶为剧本的作者,琼瑶的助手林久愉提供了创作辅助与文稿整理工作,根据琼瑶老师的要求并经林久愉同意,为了提携新人,在电视剧《梅花烙》剧集的署名中,将林久愉署名为‘编剧’,将琼瑶署名为‘编剧指导’。本公司确认:琼瑶自始完整享有该剧原创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并有权根据该剧本改编创作、发表小说《梅花烙》。如本公司依据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规定,可全部或部分享有此类权利,本公司确认,此类权利自始即不可逆转的无偿转归琼瑶独立享有,琼瑶有权独立支配及处理此类权利,包括著作权维权权利。”(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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