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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离职遭遇档案纠纷,看懂这四点就能“见招拆招”(2)

发布时间:2015-12-21 15:5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点评】古小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责令公司补办。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查询档案,不得随心所欲

  【案例】朱文娟曾在多地、多家用人单位任职,其人事档案自然随之在不同的人才交流中心转递过。2015年8月,朱文娟又一次从一家公司离职时,以对自己档案中记载的有关履历、学历、学位、录用、任免、工资、待遇、奖励、处分等内容一直知之甚少为由,要求公司让其查阅、复印后,再行转档,因遭公司拒绝,朱文娟随即质疑:对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事档案,难道本人也不能了解吗?

  【点评】朱文娟的确无权查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项则已分别规定:“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即有权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任何个人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均没有查询的权利。正因为朱文娟曾在多家用人单位供职,在流动人口之列,公司自然有权拒绝。

(作者:未知,来源: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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