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与本单位任务之间关联性的认定方法及考量因素(3)
一审判决后,泛普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与诉争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开发合同、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罗延廷本人的学习和工作简历等新证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在涉及职务发明认定过程中,判断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工作内容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时,除了可依据发明人在原单位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单位给其分配的任务等证据进行正向判断之外,还可以从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工作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背景与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之间的匹配程度进行反向审查。即如果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时所具备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与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和创新高度并不相符合,且发明创造与原单位的研发内容或方向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关性,则亦可认定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工作内容之间具有关联性,除非发明人能够就此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其次,从罗延廷的专业知识背景来看,其在进入泛普公司之前,既不具有与金属纳米材料科学和技术有关的学历,又无从事与纳米触控膜制造工艺研发相关的工作经历。而根据诉争专利申请的内容及二审中两位出庭作证的技术专家的证言,诉争专利申请所涉技术领域并非普通技术领域,而是属于前瞻性的金属纳米材料应用技术领域。如果如罗延廷所辩称,其在泛普公司从事的仅是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研发及公司IT建设和维护工作,与涉案专利申请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其从泛普公司离职后,在无专业基础知识背景的情况下,仅凭个人之力在半年内就研发出诉争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这明显有违该领域的科研规律,而其就诉争专利申请给出的解释“涉案专利的研发不需要有做触控膜的相关背景知识,就是把热门3D打印技术作了一些拼凑结合并申请了诉争专利”亦不能令公众所信服。
第三,从罗延廷在泛普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来看,根据“纳米导电油墨的功能化及改性研发”技术开发合同中记载的内容,罗延廷是该项目泛普公司方面的联系人,而根据该项目的研发负责人张珽的证言,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罗延廷在项目进程中也到张珽处进行过测试和样品分析,因此,罗延廷作为泛普公司方面的项目联系人,其工作范围不仅仅限于沟通、协调等事务性工作,还具体参与了项目研发有关的技术性工作。该项目结题报告中提到的“在制备超细导线的研发方向上,还可以采取使用金属粉末直接成型工艺,采用静电吸附和3D打印排布金属粉末并采用激光烧结的方式进行精细加工成型”,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诉争专利权利申请的主要发明点。因此,现有证据亦能直接证实诉争专利申请与罗延廷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
综上,诉争专利申请与罗延廷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且是罗延廷在从泛普公司离职后1年之内作出的,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诉争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属于泛普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泛普公司为专利权人。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
(二审合议庭:宋健、张长琦、张晓阳)
(作者:未知,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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