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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29 14:14商业秘密网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涌仑工商处字[2010]227号

  当事人:高某,女

  2010年9月16日,我分局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龙腾服饰设计工作室的申诉,经初查,发现该工作室员工高某擅自偷印工作室的一份服装设计图纸交给邓某。高某有违反约定和工作室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该工作室商业秘密的嫌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承办人建议立案查处。同日经分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是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龙腾服饰设计工作室的名员工。2010年9月1日下午,当事人违反与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条款,偷偷复印了一份标有“绝密”字样的服装设计图纸,并于当日晚上把该图纸交给了邓某(另案处理)使用。邓某利用这张图纸开始生产服装。当事人的行为在2010年9月14日被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负责人发现,迫于压力,当事人交待了其偷印图纸并交给邓某的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0年9月15日承办人对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负责人乐某的调查笔录1份;2010年9月15日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负责人提供的签有当事人名字的保密协议复印件1份;2010年9月15日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负责人提供的服装设计图纸复印件1份:2010年9月15日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10年9月15日承办人打印的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1份:2010年9月15日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负责人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上述证据为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的申诉材料,申诉当事人高某盗取了商业秘密。

  证据二:2010年9月16日承办人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2010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实高某违反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保密协议,盗取商业秘密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0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甬仑工商听告(2010)2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分局认为: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的服装设计图纸是设计员个人设计并存放在工作室中,该服装设计图纸没有制成样衣,也没有对外公开,该设计图纸无法从公开途径直接获取,可以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次是关于实用性的问题,服装设计图纸就是服装制作的蓝图,具有实用性毋庸置疑。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作为一家主营服装设计的个体工商户,就是依靠服装设计来赢利的。再次,该服装设计图纸标有“绝密”字样,属于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的保密资料,且与当事人签订过保密协议,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以上三点可以认定该服装设计图纸为商业秘综上,当事人盗印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服装设计图纸并交给邓某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交待服装设计图纸的去向,有立功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属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红联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分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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