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案说法: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3)
对于歪曲、篡改的理解,应当结合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宗旨来进行。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种,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客体应为作者的精神利益,即作者通过作品的表达形式、主题思路和基本情节等展示出来的思想、情感、审美和基本观点等应该在作品传播中保持统一和完整,使得最终呈现给公众的思想应该与自己本来的思想一致。换言之,法律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目的在于限制不正当利用作品以致不能完整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行为,故歪曲篡改作品应理解为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至于是否会实质性地改变作者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在案件的审查中需要举证证明,要通过分析被删除的部分和未删除部分两者之间在内容上的关系来进行判断。
二、作者与出版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尽管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合同约定无关,出版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亦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但如何平衡作者和出版者的利益仍是本案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应符合合同的目的,同时应考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对于出版合同而言,其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但作品的传播方式并非不受限制。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在认定出版社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的约定时应从被修改的内容和出版社修改的理由等多方面综合进行判断。首先,从被删除的内容看,出版社删除涉案图书的前言和译后记并不会影响读者对作品内容的理解,不会使小说的内容缺漏,也不会造成作者声誉的受损;其次,从改动的理由看,出版社认为放置于汇编本中的前言和后记篇幅过长,且其内容并不适合放置于单行本中。出版社做出改动的理由符合出版行业的习惯,具有合理性,且其在修改前与作者进行多次沟通,要求作者撰写符合要求的前言后记,在作者拒绝修改又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出版社自行出版书稿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考虑到图书出版的现实需要,笔者认为,即使对于图书出版者而言,也应赋予其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权利,需要经过作者同意的修改和删节应当属于涉及作品内容的重大修改、删节,这种修改和删节的后果可能侵犯作者依据著作权法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未达到该种程度的合理修改,无论是图书出版社还是期刊出版社做出的,作者都是不能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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