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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2019年度商标侵权八大典型案例(2)

发布时间:2020-05-19 16:3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案例四:五年内两次侵犯商标权,重罚!

  2019年8月20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慈溪市某鞋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开始生产标有“”图样的棉鞋,至2019年8月20日被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图样棉鞋20箱,共计1200双,库存剩余3600双未销售,共计违法经营额43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棉鞋上标有“”图样,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而且,当事人曾于2016年10月因商标近似侵权被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处罚款50000元,本案中再次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查,属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侵犯商标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3600双标有“”图样的棉鞋、罚款12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假洋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

  2018年5月22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余姚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量贩式KTV内存放有“芝华士”、“轩尼诗XO”等七种商标的洋酒,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经销及商标授权手续。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19日,从上门推销者及上一任承包商处购入39瓶标有“芝华士”、“百龄坛”、“轩尼诗XO”、“黑牌”、“马爹利”、“皇家礼炮”、“人头马(图形)”等商标的酒,其中以每瓶580元的价格销售“百龄坛”酒1瓶,其余酒均被执法人员当场查扣,经营额总计50960元。上述各类商标的洋酒经权利人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打假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销上述酒类,且不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库存商标侵权酒38瓶,罚款152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未注册商标打标记属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0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余姚市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面招牌上标有“好米道”及“大食堂”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

  经查,自2017年8月起,当事人在未申请注册“好米道”及“大食堂”商标情况下,委托广告传媒公司制作“好米道”及“大食堂”字样的招牌进行餐厅经营。经营额共计2822197.88元。该餐厅未经商标注册擅自在招牌上打了标记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该条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改头换面蹭名牌,结局是商标侵权受严惩

  2019年8月13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镇海区骆驼街道某楼盘建筑工地发现大量假冒东方电缆品牌电缆。执法人员到该工地检查,现场发现标有注册商标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包装的电缆13卷,货值40余万。

  经查,上述13卷电缆中的1卷系当事人宁波市江北某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从东方电缆公司采购的正品电缆。另外12卷电缆(货值40.91万元)是五金公司从某线缆有限公司采购,到货后,五金公司擅自用喷码机喷上型号规格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限公司”字样,并将其中的9卷电缆(货值38.69万元)的线盘换成标有注册商标的线盘(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再包上标有注册商标的包装布。五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作者:未知,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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