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望海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
2019年6月4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海县某记茶叶店在未经宁海茶叶协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6月19日委托宁波市鄞州某纸制品厂(另案处理),印制标注有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商标标识的望海茶(绿茶)外包装产品1000套,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售出957套,违法经营额30000元。
“”商标是宁海县茶业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前只许可宁海县28家获证生产企业使用,当事人在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证明文件情况下,未经宁海茶叶协会许可,擅自委托纸制品厂印制标注有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商标标识的望海茶(绿茶)包装产品,用于包装绿茶使用,当事人宁海县某记茶叶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规定,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相关产品、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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