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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药企研发主管违反竞业限制跳槽 金山法院判赔百万违约金(2)

发布时间:2020-07-07 14:08商业秘密网

  关于违约金方面,法院认为,首先,吴博士在上力公司处担任研发部门的负责人,其掌握了上力公司的经营保密信息及技术保密信息,而吴博士离职后却去上力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阳光公司担任研发副总裁。上力公司由此遭受了较大的影响。其次,吴博士在离职后一直声称未就业,其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观恶意。最后,结合吴博士在上力公司处的收入颇高,且有理由相信其在阳光公司的收入会更高,约定的违约金并不会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因此,法院结合吴博士的岗位性质、收入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进行判断,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高,对吴博士主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经计算,吴博士应当支付上力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6万余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博士返还原告上力公司多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万余元,且支付原告上力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4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上海法治报,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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