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讲座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何时起施行?
答:《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已经2007年7月25日国
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03号令颁布,自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颁布的目的?
答: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三、“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食品指什么?
答:“特别规定”所称产品是指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四、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适用?
答: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五、“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要求有那些?
答:1、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4、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别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有那些要求?
答:1、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3、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特别规定” 对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那些要求?
答: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2、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3、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4、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5、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分页标题#e#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八、对销售者违反“特别规定”中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规定的,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答: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九、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那些要求?
答: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十、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答: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进口产品有那些要求、规定?
答:1、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2、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3、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十二、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有那些?
答: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做到:
1、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2、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3、主动召回产品;
4、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生产企业、销售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答: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那些职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到:
1、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
3、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
4、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 #p#分页标题#e#
5、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十五、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应当怎样处罚?
答: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3、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5、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7、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六、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特别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监督管理部门有那些职权?
答: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八、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那些工作?
答: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二十、举报有那些规定?
答: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
2、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3、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4、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p#分页标题#e#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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