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讲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4日,周伯华局长签发第29号令,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四章听证准备,第五章听证,第六章 附则。
一、宗旨
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听证的定义
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三、听证机构
听证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
四、听证应当遵循的原则
听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效率;
(三)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五、听证权利告知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听证权利告知
1、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2、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提出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八、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规则规定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3、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4、回避: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申请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5、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 #p#分页标题#e#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3)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4)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5)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6)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6、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二)参加听证人员
1、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三人: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4、案件调查人员。
5、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三)听证准备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2、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3、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4、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5、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6、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 听证活动
1、听证将开始前的工作:
(1)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2)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3)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4)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听证活动中的工作:
(1)听证按顺序进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互相辩论;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3)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5)已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3、听证结束后的工作: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案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p#分页标题#e#
(3)听证的时间、地点;
(4)听证的简单经过;
(5)案件事实;
(6)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
1、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决定由听证主持人作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2)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5)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3)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4)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4、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九、听证经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十、听证暂行规则废止
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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