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岛竹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南民初字第30068号
原告青岛竹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祝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泉,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理军,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兆利,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竹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理军、陈兆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山公司)系“元正”、“正山堂”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生产的武夷山茶叶产品属于中国茶叶中的精品,尤其是金骏眉产品更是茶中极品,在国内外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正山公司的茶叶产品的销售实行授权专卖的经营方式,经正山公司认可的授权零售经销商采用网上公示的方式,在正山公司的官方网址www.lapsang.cn都可以查询到。原告经正山公司授权,全面负责正山公司产品在青岛市销售网路的建设和维护。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没有取得正山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来路不明的所谓正山公司茶叶产品。2012年3月14日,青岛某消费者在被告处购买了价值62400元的所谓“正山堂”金骏眉茶叶产品。原告和正山公司都确认截至提请本诉讼之日,从未授权被告经销任何正山公司的茶叶产品。作为商场,在上柜销售权,有义务审慎审查商品的来源及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要求供货商提供进货来源及合理有效授权证明,商场未尽上述审查义务,构成侵权。被告是一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国际化商业企业,理应有完善的经销商品管理制度,但被告至今也未能提供其合法的进货渠道,因此,被告擅自销售正山公司产品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而且被告接到消费者和原告投诉后,仍置若罔闻地继续在商场内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更进一步证明其具有主观过错性。正山公司在其授权经销商中实行区域统一定价制度,被告出售的正山公司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正山公司对青岛区域的定价标准,扰乱了青岛当地的市场秩序,对正山公司及其所属品牌产品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的茶叶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的维权费用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4.被告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正山堂”系注册人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第666709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糕点;食用淀粉;谷类制品;糖果;调味品;咖啡;蜂蜜。该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授权原告作为青岛地区独家经销商,在该区域全权开展销售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后出具授权书确认授权期限至2013年4月19日。该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向原告出具授权书称:受托人青岛竹君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系委托人在青岛区域的总经销商,现委托其就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侵权问题开展维权行动,包括直接以受托人的名义向有关政府部门举报,及采取诉讼方式维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原名称为青岛竹君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经营场所非www.lapsang.cn网站显示的授权经营商。
三、某消费者在被告处以5200元单价购买15盒“正山堂”金骏眉茶,最终按8折计价为62400元。2012年5月23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发函,告知正山公司接到青岛一消费者投诉,在被告处购买了62400元的“正山堂”金骏眉产品,经原告相关人员核验,该产品系经非正常合法流通途径进入,要求被告在报纸上刊登书面致歉,在销售场所悬挂致歉信,承诺召回高价销售的产品,向消费者退返差价,并立即停止侵权。#p#分页标题#e#
四、2012年8月8日,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浮山工商所出具情况说明,称:2012年3月15日上午,我所接媒体记者电话,反映有顾客在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满堂香茶叶专门店购买价值62400元“正山堂”金骏眉茶叶产品为假。该所工作人员到场听取了消费者及商家的说法,询问了青岛供应商,答复称该茶叶并非从其处进货。经该所工作人员电话核实厂家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该厂确认消费者购买的“正山堂”金骏眉茶叶系该厂产品。该所工作人员刮开防伪编码并接通防伪电话,语音电话答复为真品,顾客表示是真的就不退了。
以上事实有注册商标证、经销协议、工商登记材料、律师函、购物发票、照片、www.lapsang.cn网站截图、工商所情况说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经本院质证、审核,可以采信。
原告另提交青岛天地一家茶苑说明,内容为“元正”、“正山堂”茶叶产品正规授权经销商都可以在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的网站上查询到。该茶苑被授权经销正山堂金骏眉。2012年厂家对正山堂金骏眉在青岛的零售定价为每百克2400元左右,经销商再按照茶叶克重和包装盒的价值来确定不同包装礼盒产品的价格,该茶苑正在销售的100克装白罐正山堂金骏眉零售价为2400元。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该品牌茶叶产品在该店铺的售价,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处销售的“正山堂”茶叶产品虽没有取得福建武夷山国际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业有限公司或被告授权,但经工商部门核实并非假冒产品,商家销售非区域经销商处进货的商品及标价高于区域经销商定价的行为均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竹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文
人民陪审员 范 伟
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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