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商业秘密保护内参 > 正文 >

A公司以“潜伏”方式窃取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15-05-20 16: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337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杨玉龙
 

  【内容提要】 侵犯商业秘密一般表现为权利人内部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跳槽或者私下交易等方式故意向第三人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获取不当利益之行为。而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势更为隐秘,手段更为巧妙,应当引起企业重视。下面就我局2014年查处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说明。当事人A公司派遣其质管科科长助理沈某以普通劳务人员的身份通过某劳务公司应聘进入B公司工作。沈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企业保密规定,利用工作便利,采取拍照、进入企业禁止进入的场所查看等方式非法窃取了B公司大量的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这些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有许多都列入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任务,未公开且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沈某窃取了这些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后,用软抄笔记本和电脑记录,丙炔将部分生产配方、生产工艺、照片等传给了当事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确认沈某窃取的是B公司的商业秘密,如何确认沈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以及A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A公司是山东一家销售复合过滤材料的公司,与实力雄厚、科研技术强大的南京B公司有业务往来。2014年初,当事人为了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派遣其公司质管科科长助理沈某到南京寻找机会进入B公司“学习”。沈某与2014年2月到南京后,打听到B公司需要招聘劳务工人,遂通过劳务公司以应聘工人的身份进入B公司生产车间化学工段面任职,当了一名放卷挡车工。当然,B公司对此毫不知情。
  沈某实习期间,B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明确了公司的保密规定。在2014年4月至4月工作期间,沈某与同事交流时显示出较高的专业素质,并多次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记录等进行秘密拍照,对生产的配方、工艺等用软抄记录本进行记录,其异常举动被车间组长发现后上报公司。B公司保卫科人员对沈某进行调查,并要求进入沈某的宿舍查看,沈某故意将保卫科人员引入其所租房屋他人房间,引发他人拨打“110”报警。B公司住所地派出所出警后,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调查,在笔录内容中记录“沈某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B公司在沈某住所房间内发现了手机、软抄笔记本、U盘等实物,遂进行了扣留。当日,由于公安部门并未对沈某采取强制措施,沈某即离开宿舍,不知所踪。次日,B公司向其住所地派出所报案,但因未能提供其受损证据,没有得到回复。后来,B公司通过网上图片资料发现A公司员工合影上有沈某的身影,并且在沈某留下的手机上发现其在工作期间多次向A公司技术人员汇报、交流生产工艺情况,还有一条3月15日向A公司高管请假获准的短信记录。两周后,B公司来我局报案,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
  我局经调查发现,沈某软抄记录本的记录的内容涉及B公司三个类别的18个配方,5个生产工艺,其中大部分生产配方属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B公司的配方能被广泛试用,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我局调查人员到A公司所在地调查时发现,A公司向当地社保中心给沈某交纳社保金一直保持到2014年3月27日。A公司辩称已于3月份以沈某无故旷工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我局进一步调查时发现A公司出具的文件有明显的漏洞。
  在我局出具相关短信记录、当地社保记录,指出其行文时间问题后,A公司承认沈某是其派遣去B公司学习“管理知识”的,但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相关事宜公司并不知情。后我局对A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就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宣传,A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有沈某出面接受调查询问。沈某承认自己在B公司工作期间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非法获取了大量生产工艺和生产配方,并将部分配方和工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A公司。2014年8月,我局依法对A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p#分页标题#e#
  二、案件分析及取证难点
  (一)确认权利人存在商业秘密点,是本案立案调查的关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需具备“秘密型”、“价值型”、“实用性”、“管理型”四个特征,而商业秘密点也必须符合上述四个特征。
  本案中,首先要确定的是B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点。B公司所提供的沈某的笔记本、图片资料中是否有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其价值如何,一开始我们并不能做出确定的判断,根据企业保密的要求,我们也无法针对商业秘密点进行第三方鉴定。另外,我们也怀疑:一个实习的劳务工人通过查看就能接触到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其秘密点究竟有何秘密存在?对此,我们数次到B企业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了解到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的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有大部分是2012年度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有专门的行文,公司为其中一个配方就付出了近300万远的研究经费。另外,这些配方都是在生产一线采用的,其生产工艺及配方的独有性才引起他人的注意。此外,B公司生产车间内部都有明确的禁止、保密性规定,因此我们认为B公司商业秘密点是可以认定的,但是沈某的记录本涉及公司三个类别的18个配方,5个生产工艺是否都是商业秘密点,确实难以判断,因此我局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商业秘密的特征,在权利人的配合下,针对沈某的记录笔记和所摄的照片有重点地进行了取舍,归纳出几个商业秘密点,从而简化了取证和确认的难度。
  (二)确认商业秘密点被侵犯,是本案调查取证的关键
  本案B公司虽然提供了沈某的笔记本、手机、U盘等一些实物资料,但B公司扣留沈某某实物的行为合法性存在争议,另外B公司在扣留实物时并未作证据固定,我们无法证实扣留的材料确为沈某所有,必须进行证据上的印证与转换,而印证与转换的关键在于找到沈某本人,否则就只有做笔迹鉴定。问题是B公司到我局报案时,沈某早已不知所踪,难以找到沈某本人进行证据固定。另外一个问题是派出所第一次出警并非B公司报案,民警并未对沈某做询问笔录,其执法记录仪没有记录当天的现场检查情况,仅仅只是在其现场检查笔录仅注明沈某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证据效力不高。
  经过认真分析,我们判断:沈某是职务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基于其“卧底”身份暴露,有可能是回到了A公司或者老家,好在其招聘时有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们地址线索。我们假设是A公司主动派出“潜伏”人员,现在他暴露了,公司对这样的“有功人员”肯定不会置之不理。因此,第一步要做的就是确定沈某是否还保留了A公司的员工身份,是否还继续与A公司保持着联系,有了这样的线索,就有希望找到沈某本人。
  2014年6月,我们到达A公司所在地,先到了当地社保中心对沈某的“五险一金”进行查询。查询到A公司向当地社保中心给沈某交纳的社保金一直延续到2014年3月27日,也就是沈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还在给沈某交社保,这验证了我们的初步判断是否正确的。
  我们随即到A公司进行实地调查,A公司起初并不配合,提供了一份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文件,文件中称沈某无故旷工15天被公司开除,旷工起始日为沈某进入B公司工作前,其行为与公司无关。我们对此份文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这份文件编号是15号,发文日期是3月15号,而通过查看公司文件发文单号顺序,我们发现公司编号13、14号文的发文日期均为5月,而15号文日期则在3月,明显有人为操作后的补的痕迹。另外,我们还对沈某在A公司分管领导进行了询问,确定了沈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向A公司领导手机短信请假回老家的事实,如果沈某是个人行为,就没有必要向A公司领导请假回家,我们从相互微小、互相矛盾的事实细节推翻了A公司与沈某无关的说法。#p#分页标题#e#
  最终A公司承认沈某进入B公司工作是受A公司派遣,但公司称沈某是否窃取商业秘密公司并不知情。我们要求A公司派沈某接受我局询问,A公司开始并不同意,后经我们多次宣讲法律知识,A公司同意委托沈某来我局处理相关事宜。沈某来我局后,我们立即对相关证据(笔记本记录复印件、打印的照片等)进行了固定,进行了必要的证据印证与转换。沈某最终承认是接受公司派遣窃取了B公司的生产配方和生产工艺,用笔记本记录和电脑文本记录,并且将部分生产配方、生产工艺、照片等传给了A公司,对此A公司也进行了确认。至此按键调查基本结束。
  (三)确认沈某系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是本案定性结案的关键
  本案中执法单位有我局、B公司所在地派出所,利害关系人有商业秘密权利人B公司、A公司质管科科长助理沈某以及当事人A公司,协查单位有当地工商部门,被调查单位有A公司所在地社保中心。南京某劳务公司等等。对于众多的相关主体的行为如何进行调查,如何进行协同需要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了先假设沈某是职务行为,根据其个人行为的特殊性和表现形式逐步寻找相关证据链,通过一些细微且相互矛盾的事实证明了沈某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系公司蓄意指派,是一种职务行为,并且和商业秘密权利人B公司紧密联系,依托当地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给A公司施加一定的压力,在我们反复宣讲法律知识,取笑当事人的顾虑后,当事人最终接受了处罚,向权利人道歉并消除了影响,我们也去的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案件思考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这种以“潜伏”的方式窃取商业秘密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企业难以发现,再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也感觉困难重重。好在我们始终坚持“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希望,就要付出一万分的努力”信念,成功办结了此案。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我们还了解到权利人B公司只是沈某行程计划中的“第一站”。他还计划到更多的单位实施“潜伏”行动。可以设想,对于警惕性不高的企业,以这种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旦成功,企业将来遭受的损失必将巨大,到时候却没有任何证据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对于此类的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势必要严密防范,而工商部门在这方面责任重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沈某“潜伏”行动暴露后,压力巨大,有一段时间将自己关在家中惶惶度日,在得知检查人员到公司后,紧张万分,甚至打电话让公司来“救他”,这也充分说明当事人做了亏心事发虚的心态。只要办案人员能够找到办案方向,注重办案方法,剥茧抽丝,寻找关键证据,坚持不放弃,终究能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作者:杨玉龙,来源:互联网)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