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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网聚龙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4:5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0431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民四初字第00201号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8号楼2门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网聚龙网吧,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西长乐大厦2号楼。
  代表人范杰。
  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渠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网聚龙网吧(以下简称网聚龙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渠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网聚龙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视渠公司诉称,视渠公司享有影视作品《全城热恋》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聚龙网吧未经视渠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公众提供该影视作品,其行为已给视渠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网聚龙网吧赔偿视渠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网聚龙网吧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电影《全城热恋》由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星空电视亚洲有限公司(STARTELEVISIONASIALIMITED)、福克斯国际制作有限公司(FOXINTERNATIONNALPRODUCTIONS.INC.)联合出品。
  2010年3月10日、2010年4月26日,星空电视亚洲有限公司与福克斯国际制作有限公司分别签署授权书,确认:华谊公司拥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戏院公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制品发行权、新媒体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多媒体制品发行权以及根据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下的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享有的其他所有的发行权利,惟不包括航空公司/航空器发行;华谊公司有权与任何第三者签订发行合同,授权该第三者于发行地区内,在不超越以上权利范围的前提条件下行使任何发行权;华谊公司有权向任何第三者转让上述权利;且华谊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授权华谊公司上述权利的有效期为该片版权之全期内及其所有延续或续展期内。
  2009年4月25日,华谊公司与视渠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书》,约定:华谊公司将《全城热恋》电影作品对视渠公司授权如下: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类型:以网吧、饭店宾馆等局域网环境下复制、放映、以及以交互式方式传播使用授权方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的权利;授权性质:独占排他性的专有许可,被授权方有权转授权第三方并有权对侵权方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授权期限:授权期为3年,自2009年4月25日至2012年4月24日,如授权期满有未结束的侵权案件,延续到相关侵权案件结束为止。#p#分页标题#e#
  2010年4月15日,经视渠公司申请,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员前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长乐街“网聚龙网吧”进行证据保全,并由该公证处出具了(2010)陕证民字第0032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视渠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如下操作:安装屏幕录制专家v7.5软件,点击开始录制按钮进行录制;双击运行桌面上“影视中心”图标,打开影视主页面;搜索进入《全城热恋》结果页面,在《全城热恋》所在页面中,进行播放、观看。操作以及播放过程均用屏幕录制专家v7.5进行了同步录像。关闭屏幕录制专家软件,软件自动生成“网聚龙网吧.exe”录像文件等。#p#分页标题#e#
  另查,被告网聚龙网吧系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声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及附件、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0)陕证民字第003226号公证书及公证处保存的视听资料、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所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该种权利包括以发表、署名等方式行使的精神权利和以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行使的财产权利。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要考虑到权利专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公众对社会智力成果的掌握,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本案系因电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的纠纷,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一、关于视渠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华谊公司、星空电视亚洲有限公司、福克斯国际制作有限公司系电影《全城热恋》的联合出品人。2010年3月10日、2010年4月26日,星空电视亚洲有限公司(英国)与福克斯国际制作有限公司(美国)分别签署授权书,授权华谊公司享有电影《全城热恋》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向任何第三者转让上述权利,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
  2009年4月25日,华谊公司与视渠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书》,将其取得的电影《全城热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转授与视渠公司。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视渠公司在电影《全城热恋》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p#分页标题#e#
  二、关于网聚龙网吧的行为是否侵犯视渠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作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网聚龙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网吧内向公众提供电影《全城热恋》的在线播放服务,供公众收视,因网聚龙网吧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网聚龙网吧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视渠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p#分页标题#e#
  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视渠公司请求网聚龙网吧赔偿损失,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视渠公司请求网聚龙网吧赔偿其损失1万元,因视渠公司未能提供损失的充分证据,本院依法不予全额支持。鉴于网聚龙网吧侵权获利、视渠公司因侵权受损的数额均难以确定,考虑到争讼之作品的类型、作品流行程度、使用作品的规模和方式、使用场所的位置、网吧的知名度、网聚龙网吧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网聚龙网吧赔偿视渠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赔偿额为1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网聚龙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视渠公司已预交),由网聚龙网吧负担1000元、视渠公司负担50元;网聚龙网吧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视渠公司1000元。#p#分页标题#e#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向红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敏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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